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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遷勝案|村委會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權,未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等法定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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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遷勝案|村委會收回村民宅基地使用權,未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等法定程序,違法!

發布日期:2021-07-31 00:00 來源:https://www.qingyanhall.com 點擊:

裁判要旨


村委會(hui) 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jue) 定書(shu) 》未報經有關(guan) 政府批準;未經村民會(hui) 議或授權的村民代表會(hui) 議討論的作出涉案《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jue) 定 書(shu) 》的會(hui) 議記錄;未在該決(jue) 定書(shu) 中注明收回陳某宅基地(或 土地)使用權的法定事由及涉案土地的具體(ti) 性質。 法院認定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村委會(hui) 作為(wei)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其有權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jue) 定,但為(wei) 防止村集體(ti) 經濟組織違法收回集體(ti) 土地使用權侵害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必須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才可收回土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66條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收回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wei) 鄉(xiang) (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e) 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nong) 民集體(ti) 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chang) 。同時要滿足以下條件:第一經原批準用地機關(guan) 批準,第二召開村民會(hui) 議或村民代表會(hui) 議,第三說明法定的事由等


判決(jue) 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jue) 書(shu)


( 2021 )魯 0105 民初 3084 號


原告:陳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豔龍,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逸飛,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濟南市天橋區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hui) ,住所地濟南市天橋區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hui) 。

法定代表人:孫修榮,主任。


原告陳某與(yu) 被告濟南市天橋區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hui)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一案,本院於(yu) 2021年4月16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豔龍、尹逸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濟南市天橋 區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hui) 經傳(chuan) 票傳(chuan) 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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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被告向原告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jue) 定書(shu)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yu) 理由:原告是倪家村村民,在村內(nei) 擁有合法房屋。近日,因倪家村集體(ti) 土地被征收,原告與(yu) 征收部門因補償(chang) 問題未協商一致。在此情況下,被告向原告作出了涉案《收回宅基地(或 土地)使用權決(jue) 定書(shu) 》。原告認為(wei) ,涉案決(jue) 定書(shu) 的作出缺乏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侵害了原告的用益物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收回土 地使用權有明確的法定情形,征收行為(wei) 並不在法定情形之內(nei) 。涉案決(jue) 定書(shu) 的作出係征收方損害原告權益情況下變相的逼遷行為(wei) 。同時被告作出該涉案決(jue) 定書(shu) 明顯違反相關(guan) 法律規定,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權。為(wei) 此,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濟南市天橋區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hui) 未到庭,亦未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1年4月1日,倪家村委會(hui) 作 出《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jue) 定書(shu) 》編號:003,主要內(nei) 容為(wei) :


“陳某:2020年11月4日,我村已召開村兩(liang) 委會(hui) 和村民代表會(hui) 議,決(jue) 議對你戶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有償(chang) 收回。現依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 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 政策規定,正式決(jue) 定如下:

一、收到本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收回你戶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二、收到本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2日內(nei) ,請到倪家村村民委員會(hui) 辦理補償(chang) 安置手續、房屋騰空,並予以補償(chang) 。三、如逾期不騰空房屋,倪家村村民委員會(hui) 將采取必要措施收回你戶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同日,倪家村委會(hui) 作出《倪家村村民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收回 陳某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的補償(chang) 通知書(shu) 》編號:003,主要內(nei) 容為(wei) :“一、根據拆遷政策,您已在倪家村內(nei) 享受過安置政策, 測繪編號DQ-NJ-Z-209號的宅基地可作為(wei) 地上附屬物進行補償(chang) ° 二、補償(chang) 款明細:1、房屋補償(chang) 費:273000元。2、地麵附著物補 償(chang) 費:38704.4元。3、搬家費用7800元。三、已將你戶的補償(chang) 款保存至倪家村村民委員會(hui) ,請於(yu) 收到本通知書(shu) 之日起2日內(nei) 領取,逾期不領取,產(chan) 生的法律後果由你戶自行承擔。”陳某於(yu) 2021年4月12日向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理委員會(hui) 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shu) 》,經轉交辦理後,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理委員會(hui) 大橋街道辦事處於(yu) 2021年5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shu) 》,主要內(nei) 容為(wei) :“經核實,你名下並未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我單位也並未針對你作出過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 


本院認為(wei)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wei) 鄉(xiang) (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e) 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nong) 民集體(ti) 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chang) 。”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hui) 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zhong) 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ju) 、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第 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方可辦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會(hui) 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hui) 議討論決(jue) 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hui) 或者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作出的決(jue) 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 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hui) 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yi) 務的,由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山東(dong)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辦法》第三十九條 規定:“村民委員會(hui) 或者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作出的決(jue) 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民委員會(hui) 或者村民委員會(hui) 成員作出的與(yu) 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的決(jue) 定無效;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yi) 務的,由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根據上述規定,對村民委員會(hui) 及其成員作出的可能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決(jue) 定,法律賦予村民兩(liang) 條救濟途徑: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由鄉(xiang) 鎮一級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本案中,陳某選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jue) 相關(guan) 爭(zheng) 議符合法律規定。倪家村委會(hui) 作為(wei)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其有權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jue) 定,但為(wei) 防止村集體(ti) 經濟組織違法收回集體(ti) 土地使用權侵害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必須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才可收回土地使用權。通過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理委員會(hui) 大橋街道辦事處對陳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shu) 可以看出,倪家村委會(hui) 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jue) 定書(shu) 》未報經有關(guan) 政府批準。同時,因收回土地使用權屬於(yu)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倪家村委會(hui) 未向本院提交經村民會(hui) 議或授權的村 民代表會(hui) 議討論的作出涉案《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jue) 定 書(shu) 》的會(hui) 議記錄,亦未在該決(jue) 定書(shu) 中注明收回陳某宅基地(或 土地)使用權的法定事由及涉案土地的具體(ti) 性質。綜上所述,倪家村委會(hui) 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使用權決(jue) 定書(shu) 》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陳某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本案的起因源於(yu) 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的開發建設,包括原告在內(nei) 的廣大被拆遷群眾(zhong) 將共享發展紅利。本院希望倪家村委會(hui) 會(hui) 同有關(guan) 政府部門做好拆遷安置補償(chang) 政策的宣傳(chuan) 與(yu) 解釋工作,陳某亦應耐心聽取並積極配合,爭(zheng) 取雙方實現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倪家村委會(hui) 經本院合法傳(chuan) 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wei) 放棄答辯、舉(ju) 證及對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應當承擔由此產(chan) 生的法律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第 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判決(jue) 如下:


撤銷被告濟南市天橋區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hui) 於(yu) 2021年4月1日對原告陳玉榮作出的《收回宅基地(或土地) 使用權決(jue) 定書(shu) 》。

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濟南市天橋區大橋街道辦事處倪家村村民委員會(hui)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shu)   記  員   張  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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