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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hui) 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yi) 務的,由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高青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2)魯0322行初4號
原告崔某,女,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崔某,男,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崔某,男,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曹某,男,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仇某,男,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仇某,男,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韓某,男,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韓某,男,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李某,女,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李某,男,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李某,女,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王某,男,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楊某,男,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原告張某,男,住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
以上十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豔龍,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以上十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媛媛,星空官网入口實習(xi) 律師。
被告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政府永安街道辦事處,住所地山東(dong) 省淄博市周村區新建中路37號。
負責人李彥霞,主任。
原告曹某、韓某、崔某、韓某、李某、崔某、王某、崔某、楊某、仇某、張某、仇某、李某、李某(以下簡稱十四原告)因認為(wei) 被告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政府永安街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永安街道辦)未履行責令分配土地補償(chang) 款的法定職責,於(yu) 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yu) 同日立案後,於(yu) 法定期限內(nei) 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2年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曹某、韓某、崔某、韓某、李某、崔某、王某、崔某、楊某、仇某、張某、仇某、李某、李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豔龍、周媛媛,被告永安街道辦的負責人許鵬及委托代理人劉東(dong) 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因案情複雜等原因曾中止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十四原告訴稱,原告是周村區永安街街道辦事處燈塔民族社區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承包地,近期原告的土地已被全部征收,但是原告並未得到應有的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安置費用,原告無其他生活來源,生活無以為(wei) 繼。依據法律相關(guan) 規定,原告於(yu) 2021年8月10日向被告郵寄了《責令分配土地補償(chang) 款申請書(shu) 》,申請對燈塔民族社區居民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燈塔居委會(hui) )不依法將原告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chang) 費依法分配給原告的行為(wei) 予以監督並責令其改正,依法支付原告相關(guan) 補償(chang) 費用。被告已於(yu) 2021年8月11日收到原告的申請,但是至今被告未作出任何答複。
訴訟請求
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履行責令分配土地補償(chang) 款的法定職責;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十四原告係淄博市周村區永安街街道辦事處燈塔民族社區村民,因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安置費的分配問題,十四原告於(yu) 2021年8月10日向被告永安街道辦郵寄了《責令分配土地補償(chang) 款申請書(shu) 》,請求永安街道辦依法責令燈塔居委會(hui) 支付十四原高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chang) 費。現十四原告以被告未履行法定職責為(wei) 由,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hui) 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yi) 務的,由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本案中,被告永安街道辦對十四原告的申請負有調查核實及責令村民委員會(hui) 改正的法定職責。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被告永安街道辦對十四原告申請的事項進行了全麵的調查核實且未作答複的處理,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法院判決(jue)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責令被告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政府永安街道辦事處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三十個(ge) 工作日內(nei) 對原告曹某、韓某、崔某、韓某、李某、崔某、王某、崔某、楊某、仇某、張某、仇某、李某、李某的申請作出處理。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淄博市周村區人民政府永安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山東(dong) 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