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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jue) 要旨
行政機關(guan) (本案中為(wei) 新泰市執法局)作為(wei)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麵具有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具有查處轄區內(nei) 違法占地行為(wei) 的法定職權,有對原告提起的非法占地查處申請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
《山東(dong) 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行政執法程序由行政機關(guan) 依職權啟動,或者依公民、法藤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機關(guan) 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xie) 審批表,報本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的,可以事後補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wei) 自己的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行政機關(guan) 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第六十八條“行政機關(guan)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最初處理。(一)申請事項屬於(yu) 本行政機關(guan) 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yu) 本行政機關(guan) 職權範圍的,應當當場不予受理,並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有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申請........”。
行政機關(guan) 收到《非法占地查處申請書(shu) 》,對該案立案調查,經調查認為(wei) 本案不存在違法占地的事實,不屬於(yu) 答辯人處罰的範疇。但被告至原告起訴時,並未就原告申請事項向其作出有效告知。被告的行政行為(wei) 違反了上述法規規定,應屬於(yu) 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
二、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1)魯0982行初13號
原告:範某。
原告:孫某。
原告:範某朋。
原告:劉某。
原告:範某芬。
原告:於(yu) 某。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尹逸飛,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新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11370982MB281952XB。
住所地:新泰市榆山路206號。
法定代表人:薛雲(yun) 齋,該局局長。
原告六人訴被告新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一下簡稱“市執法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糾紛一案,於(yu) 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後,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shu) 及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參加訴訟通知書(shu) 。本院於(yu) 2021年3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範某六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尹逸飛,被告出庭負責人李斌及其委托代理人趙軍(jun) 、陳艾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訴求
1、請求依法確認被告對原告申請非法占地查處未進行答複行為(wei) 違法;
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對原告申請的非法占地行為(wei) 進行查處。
四、法院判決(jue)
本院認為(wei) :
一、被告具有查處轄區內(nei) 違法占地行為(wei) 的法定職權。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you) 化政務環境的意見》(魯辦發[2017]32號)和《新泰市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印發新泰市實施綜合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發[2017]31號)文件規定,被告市執法局作為(wei) 新泰市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具有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對原告提起的非法占地查處申請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
二、本案被告的行政行為(wei) 存在有違法之處。
《山東(dong) 省行政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行政執法程序由行政機關(guan) 依職權啟動,或者依公民、法藤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機關(guan) 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填寫(xie) 審批表,報本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批準,情況緊急的,可以事後補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wei) 自己的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行政機關(guan) 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第六十八條“行政機關(guan)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最初處理。(一)申請事項屬於(yu) 本行政機關(guan) 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yu) 本行政機關(guan) 職權範圍的,應當當場不予受理,並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有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申請........”。
本案中,原告於(yu) 2020年11月9日向被告郵寄《非法占地查處申請書(shu) 》,被告於(yu) 2020年11月11日收到該申請書(shu) ,並於(yu) 2020年11月19日對該案立案調查,經調查認為(wei) 本案不存在違法占地的事實,不屬於(yu) 答辯人處罰的範疇。但被告至原告起訴時,並未就原告申請事項向其作出有效告知。被告的行政行為(wei) 違反了上述法規規定,應屬於(yu) 未完全履行法定職責。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責令被告新泰市綜合執法局於(yu) 法定期限內(nei) 對原告範某等六人於(yu) 2020年11月9日的申請事項作出處理。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新泰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