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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記記者 黃雲(yun) 前
孔慶柱、孔立華、孔慶玲、孔慶民、孔慶忠兄妹住在惠民縣孫武鎮,他們(men) 共同擁有一處麵積300餘(yu) 平方米的宅院,包括 280 平方米的兩(liang) 層 20間沿街商鋪樓和院子及幾間南屋、西屋(平房)。
2009年10月縣政府立項批準一項舊城改造建設工程——惠民縣聖豪城建設項目,聖豪城集商鋪、住宅於(yu) 一體(ti) ,是縣裏招商引資的項目。此項目所建地位於(yu) 南門大街與(yu) 故園路交叉路段,屬於(yu) 惠民縣城商業(ye) 黃金地段。孔家兄妹這處宅院位於(yu) 此次聖豪城建設項目的 A 區,屬於(yu) 被拆遷戶。
遭遇強拆
據孔家說,本宅院是1988年父母建造的,二層沿街樓建好後,經營賓館直到1997年。後來該樓出租改為(wei) 商鋪經營和賓館經營。二老年邁之時,1992 年就房屋問題特立遺囑,兩(liang) 層沿街商鋪共二十間,兄弟姊妹五人,自西向東(dong) 孔慶柱、孔立華、孔慶玲、孔慶民、孔慶忠各分四間。
可是在這次拆遷中拆遷部門卻認定這個(ge) 二層沿街樓的一層為(wei) 商鋪,二層為(wei) 住宅。而拆遷部門安置他們(men) 的商鋪一二層都為(wei) 商鋪價(jia) 格。孔家不解,縣裏拆遷不能這麽(me) 不講道理,被拆遷房屋拆遷之前一二層實際是商鋪,卻隻認定一層是商鋪,二層為(wei) 住宅;安置房的一層二層卻都認定為(wei) 商鋪,這讓普通百姓何處說理。
孔家認為(wei) ,他們(men) 沒有簽訂拆遷協議即遭遇了非法強製拆遷,之所以稱之為(wei) 非法強拆是因為(wei) 此拆遷未聽證、未評估、無拆遷許可證。
鑒於(yu) 此次拆遷的違法情況,孔家3月30日針對惠民縣建設局2010年3月27日給他們(men) 送達的行政裁決(jue) 書(shu) 遞交了答辯書(shu) ,並向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書(shu) ,狀告惠民縣建設局頒發拆遷許可證程序不合法。
5月13日 17時左右,建設局、孫武鎮工作人員送達行政裁決(jue) 執行書(shu) ,文中稱在15 日內(nei) 雙方進行協商,如達不成協議將在5月15 日對房屋實行強拆,文件落款日期是 2010年4月30日,而他們(men) 送達時間是5月13日。此後至房屋被拆,無人與(yu) 孔家見麵協商。
送達後僅(jin) 兩(liang) 天,5月16日 05:30,惠民縣建設局在孔家人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動用 300餘(yu) 人,實施道路戒嚴(yan) ,強行拆除房屋,當孔家人趕到時拆遷已近尾聲,孔家大哥被打傷(shang) 頭暈、心悸、手腳發涼,在孔家強烈要求下,才打了120 急救電話,送到醫院。
5月18日惠民新聞播放了強製拆遷報道,給孔家定的“罪名”是釘子戶、漫天要價(jia) 、阻礙了惠民縣城市建設的進程、引發了較大的經濟損失、破舊的樓房有安全的隱患、會(hui) 給人民群眾(zhong) 造成傷(shang) 害等等。
5月19日上午,縣裏召開被拆遷人所在的工作單位一把手會(hui) 議,要求各單位做被拆遷人及相關(guan) 人員工作,對不服從(cong) 者給予警告、下崗等處罰。孔慶柱的幾位家屬受到了單位領導的警告。
孔家庭各成員:孔慶柱兄弟姐妹共 5人,兩(liang) 個(ge) 哥哥、兩(liang) 個(ge) 姐姐,除大姐退休外,其餘(yu) 均為(wei) 下崗工人,生活貧困,剛剛解決(jue) 溫飽,依靠房租收人供應子女上學接受教育。孔慶柱在1985年對越反擊戰中英勇作戰,榮立個(ge) 人二等功。1999年1月1 日下崗,賣過燒餅、老豆腐、自行車配件,開過出租車,2004年3月在濱州市中心醫院做臨(lin) 時工(開車)。因收入少,不能養(yang) 家糊口,其愛人於(yu) 2007 年5 月與(yu) 之離婚。孔慶柱每月需交孩子的撫養(yang) 費500元,做臨(lin) 時工,收入微薄,主要依靠房租收人勉強維持生活,現房屋被拆遷,失去了房租這個(ge) 主要收入來源,生活的困境可想而知。
昔日功臣
惠民地區民政局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編印的功臣讚歌一書(shu) 有一篇文章題目是《 甘灑一腔熱血、誓與(yu) 陣地共存——二等功榮立者孔慶柱》的文章,其中寫(xie) 道:
孔慶柱同誌係惠民縣城關(guan) 鎮南門街人,一九六五年生,初中文化程度,一九八四年一月入伍,一九八五年七月入黨(dang) 。入伍後在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駐黃縣五五O五七部隊七十三分隊當戰士,一九八五年七月赴雲(yun) 南老山前線作戰,在戰鬥中榮立二等功。
一九八五年七月,孔慶柱同誌所在的部隊接到抽調部分優(you) 秀戰士赴雲(yun) 南老山前線參戰的命令。入伍還不到兩(liang) 年的孔慶柱同誌頓時熱血沸騰,積極要求參戰,並咬破中指書(shu) 寫(xie) 了請戰書(shu) 。七月二十三日,孔慶柱同誌和部分戰友,懷著為(wei) 保衛祖國,甘灑一腔熱血的心情踏上了南去的列車,奔赴那血與(yu) 火的老山前線。
戰前的訓練是緊張的,因為(wei) 慶柱同誌懂得隻有平時多流汗,戰時才能少流血的道理。到達前線後,他被編入了三五二八一部隊四連。這個(ge) 英雄的連隊剛從(cong) 陣地上下來休整,為(wei) 1.28 出擊做戰前準備,不論模擬訓練,還是前沿陣地觀察,孔慶柱同誌都一馬當先。1.28 出擊作戰的命令下達後,他參加了突擊隊,是第三戰鬥小組的成員。一月二十八日淩晨,戰鬥打響了,炮擊過後,我們(men) 英雄的一、二、三突擊小組首先出擊,勇士們(men) 在槍林彈雨中攻下了17高地。同時也付出了血的代價(jia) 。在156高地一號屯兵洞待命的孔慶柱同誌接到排長的命令,到167 號高地搶救烈士和傷(shang) 員。從(cong) 156到167 陣地有60多米的一段距離,這真是一段生死線啊!隨時有踩響地雷或遭受敵人炮擊的可能。167 號陣地上的槍聲陣陣,他想到祖國人民需要我的時候到了。孔慶柱同誌在其他戰友的配合下,冒著敵人的炮火,衝(chong) 上了167高地,往返了三次,將烈士李豐(feng) 山、張洪友、傷(shang) 員邢玉華背到了156高地上。1.28戰鬥結束後,部隊為(wei) 他記了二等功,並提升為(wei) 班長。
律師點評
針對惠民縣此次拆遷,山東(dong) 方遒律師事務所陳旭峰律師(電話:13361013118)認為(wei) 有以下多項的不符合法律的相關(guan) 規定或證據不足。
一是惠民縣建設局頒發拆遷許可證的程序違法。
惠民縣建設局為(wei) 山東(dong) 聖豪房地產(chan) 開發有限公司頒發拆遷許可證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wei) ,《山東(dong) 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頒發拆遷許可證前應當舉(ju) 行聽證。《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guan) 認為(wei) 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guan) 應當向社會(hui) 公告,並舉(ju) 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yu) 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guan) 係的,行政機關(guan) 在作出行政許可決(jue) 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guan) 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guan) 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nei) 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在二十日內(nei) 組織聽證。並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jue) 定。《山東(dong) 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對直接涉及申請人與(yu) 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guan) 係的行政許可事項,在作出行政許可決(jue) 定前,應當製作聽證告知書(shu) 。聽證告知書(shu) 應當載明擬聽證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申請人、利害關(guan) 係人享有的聽證權利及其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行政機關(guan) 的聯係人和聯係方式等。 聽證告知書(shu) 應當直接送達申請人、 利害關(guan) 係人。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有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或者組織送達,或者郵寄送達。利害關(guan) 係人無法直接確定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並確定。但惠民縣建設局在作出行政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前沒有告知被拆遷人孔家兄弟姐妹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也沒有按規定舉(ju) 行聽證。
二是惠民縣建設局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主要證據不足
2010年2月17 日拆遷人申請書(shu) ,申請時間為(wei) 2010年2月17 日,正月初四,在全國節假日春節假日期間,其真實性存疑。
2009 年12月1日濱州市發展與(yu) 改革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山東(dong) 惠民聖豪城項目的核準意見,無房屋拆除範圍和麵積及拆遷資金核準意見。
2010 年2月7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惠民縣建設局僅(jin) 提供該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未提供規劃條件及附圖的證據。違反《山東(dong) 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二)項:“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條件及附圖;”的規定。
法律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證據不足。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用地預審意見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人申請拆遷許可用地3.0636公頃,其中國有土地0.4044公頃,集體(ti) 土地2.6592公頃。法律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應屬於(yu) 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和集體(ti) 土地使用權的征收文件。惠民縣建設局未提供0.4044 公頃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並批準給拆遷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惠民縣建設局提供的拆遷許可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顯然缺少0.4044公頃國有土地部分。該0.4044 公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文件是頒發拆遷許可證的必備要件和前提條件。
惠民縣建設局提供的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惠民縣 2009 年第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複,僅(jin) 為(wei) 有批準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對拆遷許可之中的集體(ti) 土地部分同意征收的批準文件,惠民縣建設局沒提供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證據,該集體(ti) 土地雖然被同意征收,但因未組織實施(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組織實施征收土地在取得批準後要進行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chang) 安置補償(chang) 方案公告、報批征地補償(chang) 安置方案、批準征地補償(chang) 安置方案、土地補償(chang) 登記、實施補償(chang) 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所以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的關(guan) 於(yu) 惠民縣2009 年第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複也不屬於(yu) 法律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2010年2月10日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該拆遷方案未經聽證,未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違反了《山東(dong) 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時,應當通過舉(ju) 行聽證會(hui) 等方式聽取申請人和申請拆遷範圍內(nei) 有關(guan) 單位、個(ge) 人對拆遷方案等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應為(wei) 無效證據。
產(chan) 權調換房屋的房源證明證據不足。惠民縣建設局提交的拆遷房源證明落款時間是2010年3月25 日,而頒發拆遷許可證的時間為(wei) 2010年2月 18 日,顯然該證據屬於(yu) 行政許可的事後證據,不能作為(wei) 行政許可的證據。
辦理存款業(ye) 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chang) 安置資金證明,證據不足。《山東(dong) 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chang) 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全部用於(yu) 房屋拆遷的補償(chang) 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應當共同簽訂協議,實行專(zhuan) 戶儲(chu) 存、專(zhuan) 款專(zhuan) 用。 拆遷補償(chang) 安置資金的使用,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後,金融機構方可撥款。”被上訴人遞交的 2009年8月19 日向委托拆遷人電匯的預付款憑證及2009年9月9 日山東(dong) 鄒平農(nong) 村商業(ye) 銀行東(dong) 關(guan) 支行流動資金的證明,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不是拆遷安置補償(chang) 資金存放證明。
惠民縣建設局頒發拆遷許可證超麵積、超拆遷戶數。惠民縣建設局提交的證據證明,拆除總麵積為(wei) 21093.95平方米,拆除戶數173戶以上。山東(dong) 省建設廳和山東(dong) 省發改委下發的 2009 年度的拆遷年度計劃為(wei) 拆除麵積為(wei) 16000平方米,拆除戶數為(wei) 165 戶。顯然,拆遷許可證的麵積和戶數超出拆遷的年度計劃,惠民縣建設局提交的 2號證據明確規定不符合拆遷年度計劃的一律不得頒發拆遷許可證,故拆遷許可違法。
昔日功臣戰場流血,今天卻因為(wei) 拆遷而傷(shang) 心流淚,希望有關(guan) 部門妥善解決(jue) 孔家的拆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