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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責令行政部門對村民的村務公開申請作出書麵答複,居高律所征地拆遷李豔龍主任團隊再獲勝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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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責令行政部門對村民的村務公開申請作出書麵答複,居高律所征地拆遷李豔龍主任團隊再獲勝案件!

發布日期:2022-05-07 00:00 來源:https://www.qingyanhall.com 點擊: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hui) 實行村務公開製度,村民委員會(hui) 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主管部門反映,有關(guan)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guan) 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chan) 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guan) 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被告湖屯鎮政府具有對村民反映村民委員會(hui) 的村務公開事項依法調查核實的行政職責。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1)魯0911行初136號

原告:席某,住山東(dong) 省肥城市湖屯鎮。

委托代理人:李豔龍,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媛媛,星空官网入口律師實習(xi) 律師。

被告:肥城市湖屯鎮人民政府,住所地:肥城市湖屯鎮駐地。

法定代表人:歐陽光兵,任鎮長。

出庭負責人:李明,肥城市湖屯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委托代理人:李靜,肥城康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席某訴被告肥城市湖屯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湖屯鎮政府)履行村務監督職責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通過互聯網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豔龍、周媛媛,被告出庭負責人李明及委托代理人李靜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wei) 違法:

2、判令被告履行責令肥城市湖屯鎮澗北村村民委員會(hui) 依法公開因肥城礦務局白莊煤礦挖煤導致原告東(dong) 西承包地塌陷相關(guan) 賠償(chang) 款所有村務信息的法定職責;

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hui) 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hui) 實行村務公開製度,村民委員會(hui) 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xiang) 、民族鄉(xiang) 、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guan) 主管部門反映,有關(guan) 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guan) 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chan) 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guan) 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liang) 個(ge) 月內(nei) 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被告湖屯鎮政府具有對村民反映村民委員會(hui) 的村務公開事項依法調查核實的行政職責。本案中,被告湖屯鎮政府於(yu) 2021年9月29日收到原告席某的申請後,應當予以調查核實並於(yu) 法定期限內(nei) 向席某作出答複或處理意見。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湖屯鎮政府在收到席某書(shu) 麵申請後的60日內(nei) 未對席某作出答複或處理意見,故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事實成立,其該行為(wei) 不具有合法性。本院同時認為(wei) ,本案訴訟中,被告雖然已向肥城市湖屯鎮澗北村民委員會(hui) 發出通知,責令其限期就原告申請事項依法公布相關(guan) 村務信息,該村委會(hui) 亦於(yu) 同日向被告作出複函,但被告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向原告告知上述事項情況,更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對原告作出答複意見或處理結果,故本院無法認定被告已正確、完全地履行了案涉法定職責。


法院判決(jue)


綜上,本案應判令被告限期內(nei) 對原告席某提交的申請作出書(shu) 麵答複或處理結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jue) 如下:

責令被告肥城市湖屯鎮人民政府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nei) 對原告席某於(yu) 2021年9月28日提出的申請作出書(shu) 麵答複或處理結果。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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