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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過程中未對地麵附著物進行清點、核實是否屬於(yu) 違法行為(wei) ?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chang) 費未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權利人的是否屬於(yu) 違法?
案件介紹:
1999年10月,蔣某與(yu) 所在村村委會(hui) 簽訂本村果園承包協議,約定承包期為(wei) 30年。2017年4月,村委會(hui) 在沒有任何合法征收手續的情況下,聲稱要將蔣某的承包地進行征收。5月蔣某在承包果園內(nei) 的房屋、附屬物被違法強製拆除。蔣某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知本次蔣某所在村的集體(ti) 土地征收是由該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蔣某隨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申請,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jue) 定書(shu) 》“確認了市國土資源局及相關(guan) 部門征收過程中未對蔣某地麵附著物清點、核實,未經蔣某確認即強行拆除其房屋及附屬物的土地征收行為(wei) 違法”。
蔣某隨即向法院起訴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的集體(ti) 土地征收行政賠償(chang) 訴訟。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市國土局在本次集體(ti) 土地征收過程中未對蔣某承包地上附著物進行清點、核實,也未將土地補償(chang) 款、附著物補償(chang) 款、青苗補償(chang) 款撥付給村集體(ti) 或蔣某個(ge) 人,判定市國土資源局因違法征收賠償(chang) 蔣某的損失。
律師解析:
一、土地征收過程中未對地麵附著物進行清點、核實是否屬於(yu) 違法行為(wei) ?
《山東(dong) 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並會(hui) 同財政等有關(guan) 部門、鄉(xiang)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yu) 村民委員會(hui) 、承包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麵積以及地麵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xie)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yu) 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和農(nong) 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複核。”故未對地麵附著物清點核實屬於(yu) 行政違法行為(wei) 。
二、未將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chang) 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權利人的是否屬於(yu) 違法?
《山東(dong) 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hui) 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ge) 月內(nei) ,依據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chang) 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農(nong) 民和其他權利人。”故未將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chang) 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權利人的行政行為(wei) 屬於(yu)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