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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遷勝案|濟寧星空体育官方:產權未登記但對其擁有利益,視為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多部門強拆又不能舉證其合法性,法院判決為共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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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遷勝案|濟寧星空体育官方:產權未登記但對其擁有利益,視為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多部門強拆又不能舉證其合法性,法院判決為共同違法!

發布日期:2021-09-09 00:00 來源:https://www.qingyanhall.com 點擊:

一、判決(jue) 要旨


1、原告建設房屋,陸續經過了政府各部門登記及村委會(hui) 證明,並在測量中登記,雖然沒有辦理房屋產(chan) 權登記,但原告對自己建設的房屋擁有利益,對本案具有訴權,具備行政訴訟主體(ti) 資格。


2、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後的受益主體(ti) 首先為(wei) 被告城建中心,應首先推定係城建中心組織實施或者委托實施。被告城建中心不能證明本案拆除行為(wei) 與(yu) 其無關(guan) ,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應認定被告城建中心是實施本案拆除行為(wei) 的主體(ti) 。


被告濱湖街道辦和綜合執法局為(wei) 受托實施單位。雖然濱湖街道辦主張是“為(wei) 了做穩定工作”,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


被告綜合執法局在第二次庭審中稱係自己所為(wei) ,與(yu) 其第一次庭審中所述不符,且未提交相應的行政強製執法手續,對三被告的此項主張不予采信。



二、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濟寧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1)魯0891行初56號

原告:李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豔龍,星空官网入口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傑,星空官网入口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魚台縣城鄉(xiang) 建設管理服務中心,住所地:魚台縣工業(ye) 路西觀魚大道南原房管局院內(nei) 。

負責人:李平中 ,主任。

出庭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王滌非,副主任,分管土地房屋征收、回遷安置工作。

被告:魚台縣濱湖街道辦事處,住所地:山東(dong) 魚台經濟開發

區辦公樓 5樓,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11370827570484131J。

負責人:於(yu) 亮,主任。

出庭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李景寅,辦事處副主任。

被告:魚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住所地:山東(dong) 省魚台縣湖陵三路 83號,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11370827MB2800263B。

負責人:張軍(jun) ,黨(dang) 組書(shu) 記、局長。

出庭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姚素嶺 ,副局長,分管法製。


原告李某與(yu) 被告魚台縣城鄉(xiang) 建設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城建中心)、魚台縣濱湖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濱湖辦事處)、魚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綜合執法局)強製拆除房屋或者設施糾紛一案,於(yu) 2021年 7月 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依法受理後,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1年 7月 27日、2021年 8月 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豔龍、劉傑,被告城建中心負責人王滌非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紅雷,被告濱湖辦事處負責人李景寅及委托代理人兌(dui) 義(yi) ,被告綜合執法局負責人姚素嶺及委托代理人張軍(jun) 、崔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爭(zheng) 議焦點


一、主體(ti) 問題,原告對本案涉及的房產(chan) 是否具有利益,三被告是否拆

除行為(wei) 主體(ti) ?

二、如三被告係拆除房屋主體(ti) ,其行為(wei) 是否合法?


四、法院判決(jue)


本院認為(wei) ,

一、主體(ti) 問題

原告建設房屋,陸續經過了政府各部門登記及村委會(hui) 證明,並在測量中登記,雖然沒有辦理房屋產(chan) 權登記,但原告對自己建設的房屋擁有利益,對本案具有訴權,具備行政訴訟主體(ti) 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wei) ,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征收部門為(wei) 被告。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在委托範圍內(nei) 從(cong) 事的行為(wei) ,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房屋征收部門為(wei) 被告。”。魚台縣人民政府《魚台縣中醫院片區房屋征收補償(chang) 安置方案》(魚政發【2019】10 號)、《魚台縣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中醫院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jue) 定的公告》明確規定了相應征收部門為(wei) 被告城建中心,原告的案涉房屋處於(yu) 公告中征收範圍, 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後,產(chan) 生的客觀結果是被告城建中心的土地征收工作得以推進,因此,原告的房屋被拆除後的受益主體(ti) 首先為(wei) 被告城建中心,應首先推定係城建中心組織實施或者委托實施。被告城建中心不能證明本案拆除行為(wei) 與(yu) 其無關(guan) ,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應認定被告城建中心是實施本案拆除行為(wei) 的主體(ti) 。被告濱湖街道辦和綜合執法局為(wei) 受托實施單位。雖然濱湖街道辦主張是“為(wei) 了做穩定工作”,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被告綜合執法局在第二次庭審中稱係自己所為(wei) ,與(yu) 其第一次庭審中所述不符,且未提交相應的行政強製執法手續,對三被告的此項主張不予采信。

二、關(guan) 於(yu) 被訴強製拆除行為(wei) 的合法性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 行政強製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製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guan) 強製執行的,作出行政決(jue) 定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作出強製執行決(jue) 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yi) 務。催告應當以書(shu) 麵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yi) 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yi) 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本案中,三被告在未履行強製拆除的合法程序下,直接組織實施強製拆除的行為(wei) 並不具有合法性。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jue) 如下:


確認被告魚台縣城鄉(xiang) 建設管理服務中心、被告魚台縣濱湖街道辦事處、被告魚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實施強製拆除原告李某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


案件受理費 50 元,由被告魚台縣城鄉(xiang) 建設管理服務中心、被告魚台縣濱湖街道辦事處、魚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毅君

審判員  林   雪

人民陪審員 於(yu) 愛軍(jun)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shu) 記員  謝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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