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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地產(chan) 訊 10月19日,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濟南市集體(ti) 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以下為(wei) 全文: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濟南市集體(ti) 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0月13日
濟南市集體(ti) 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wei) 進一步加強我市集體(ti) 建設用地管理,規範集體(ti) 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審慎推進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構建城鄉(xiang) 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促進鄉(xiang) 村振興(xing) 和城鄉(xiang) 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8部委《關(guan) 於(yu) 開展國家城鄉(xiang) 融合發展試驗區工作的通知》(發改規劃〔2019〕194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體(ti) 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城鄉(xiang) 規劃)確定的集體(ti) 建設用地,不含宅基地。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yu) 我市各區(含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下同)的集體(ti) 建設用地。平陰縣、商河縣集體(ti) 建設用地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集體(ti) 建設用地的使用原則是: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城鄉(xiang) 規劃)和用途管製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計劃和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三)符合山東(dong) 省建設用地控製標準;
(四)符合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政策和環境保護要求。
第五條集體(ti) 建設用地可以用於(yu) 以下項目建設:
(一)村民(安置)住宅小區(含配套設施);
(二)公益事業(ye) 、公共設施項目;
(三)工業(ye) 倉(cang) 儲(chu) 、商業(ye) 、旅遊、娛樂(le) 等經營性項目;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研究確定的保障性公共租賃住房等重大(重點)項目;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使用集體(ti) 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集體(ti) 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或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手續。
第七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全市集體(ti) 建設用地實施管理、指導、監督。市發展改革、工業(ye) 和信息化、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xiang) 建設、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行政審批服務、稅務等相關(guan) 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監督、管理、服務和配套製度製定等工作。各區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轄區內(nei) 集體(ti) 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審批管理,並將集體(ti) 建設用地納入土地監管平台實施監管。
第二章集體(ti) 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
第八條集體(ti) 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實施範圍為(wei) 除依法入市的工業(ye) 倉(cang) 儲(chu) 、商業(ye) 、旅遊、娛樂(le) 等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ti) 建設用地。
第九條集體(ti) 建設用地的用地意向人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用地申請,相關(guan) 材料經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次審核通過後,報區政府批準。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集體(ti) 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地申請書(shu) ;
(二)建設用地取得來源證明;
(三)不動產(chan) 權證書(shu) (或用地所有權證明);
(四)集體(ti) 經濟組織會(hui) 議紀要、公示材料等;
(五)土地使用協議(合同);
(六)工商企業(ye) 注冊(ce) 登記等批準文件、項目立項文件、生態環境保護審查意見;
(七)用地規劃意見;
(八)宗地測繪成果;
(九)權籍調查前置成果;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集體(ti) 建設用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中應當明確以下內(nei) 容:
(一)土地位置、麵積、類別和用途;
(二)土地的交付與(yu) 相關(guan) 費用的繳納;
(三)土地開發建設和利用要求;
(四)土地使用年限;
(五)開竣工時間;
(六)需要明確的其他內(nei) 容。
第三章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第十二條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由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城鄉(xiang) 規劃)確定為(wei) 工業(ye) 倉(cang) 儲(chu) 、商業(ye) 、旅遊、娛樂(le) 等經營性用途,並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ti) 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公開的土地市場,依法將用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nei) 以出讓、出租、作價(jia) 出資(入股)等有償(chang) 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ge) 人使用的行為(wei) 。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優(you) 先盤活使用空閑、廢棄和低效的存量集體(ti) 建設用地。
第十四條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施主體(ti) (以下簡稱入市主體(ti) )是土地所有權人(集體(ti) 經濟組織)。
第十五條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是指入市主體(ti) 將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ei) 讓與(yu) 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wei) 。土地出讓方式分為(wei) 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zheng) 性出讓和協議出讓。
第十六條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是指入市主體(ti) 將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yu) 集體(ti) 經濟組織簽訂一定年限的土地出租合同,並按照出租合同支付租金的行為(wei) 。土地出租期限一般不低於(yu) 5年,最高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七條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價(jia) 出資(入股),是指入市主體(ti) 以一定年期的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jia) 出資入股企業(ye) ,土地使用權由該企業(ye) 持有的行為(wei) 。
第十八條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chan) 業(ye) 政策、土地使用、生態環境保護等要求;
(二)建設用地來源、土地產(chan) 權明晰,界址清楚、無權屬爭(zheng) 議;
(三)淨地或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權屬明晰;
(四)具備開發建設所要求的基本條件。
第十九條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及入市方式、價(jia) 格、收益分配等具體(ti) 內(nei) 容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hui) 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並形成會(hui) 議決(jue) 議。
第二十條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價(jia) 格原則上應由集體(ti) 經濟組織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jia) 機構評估確定,並形成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入市主體(ti) 應當按照規定編製土地入市方案,主要內(nei) 容包括:土地權屬證明、土地位置和麵積、建設用地來源、土地用途、規劃(使用)條件、土地評估報告、入市價(jia) 格、使用年限、擬入市方式、收益分配、集體(ti) 經濟組織表決(jue) 情況和入市申請書(shu) 等。
第二十二條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入市主體(ti) 向相關(guan) 部門征詢符合入市條件地塊的麵積、土地用途、開發強度、配套設施等規劃條件,明確土地價(jia) 格,經集體(ti) 經濟組織召開會(hui) 議研究通過並形成會(hui) 議紀要,編製土地入市方案。
(二)土地入市方案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通過後,與(yu) 初審意見一並報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
(三)采取協議出讓或出租方式入市的,由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土地入市方案報區政府批準;應當采取競爭(zheng) 性方式出讓的,由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區級土地審批決(jue) 策機構以及區政府研究同意後,將相關(guan) 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統一組織土地公開競價(jia) ,入市主體(ti) 按照要求發布入市交易公告。
(四)采取協議出讓或出租方式入市的,土地入市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後,由入市主體(ti) 按照規定公示土地入市結果;采取競爭(zheng) 性方式入市的,由入市主體(ti) 與(yu) 競得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shu) 》,並按照規定公示出讓結果。
(五)公示期屆滿且無異議的,由入市主體(ti) 與(yu) 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簽訂《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出租)合同》,依法約定雙方權利、義(yi) 務,取得土地使用權人按照約定繳納土地價(jia) 款。
其他事宜參照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出租、作價(jia) 出資(入股)的相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依法取得的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具體(ti) 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相關(guan) 要求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繳納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工業(ye) 倉(cang) 儲(chu) 用地應當繳納土地淨收益的20%;商服(商業(ye) 、旅遊、娛樂(le) 等)用地應當繳納土地淨收益的50%。土地淨收益由各區政府參照同類國有建設用地淨收益的計算方法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各區財政部門負責會(hui) 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征收土地增值收益,全額上繳區級國庫,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具體(ti) 繳納辦法按照省財政部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暫填列政府預算收支分類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
第四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五條依法取得集體(ti)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權人在繳清土地價(jia) 款、相關(guan) 稅費和增值收益後,可以向所在區不動產(chan) 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使用權登記。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土地成交價(jia) 款的3%繳納契稅。
第二十六條集體(ti)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法辦理規劃建設手續,確保項目按照合同約定開工、竣工。
第二十七條集體(ti) 建設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或按照合同約定收回。集體(ti) 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續期和閑置用地調查、認定、處置等工作,參照國有建設用地的相關(guan) 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各區政府應當及時將集體(ti) 建設用地使用權審批和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相關(guan) 信息錄入自然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yu) 監管係統,並認真做好動態監測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區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製定實施細則,明確具體(ti) 工作程序,保障工作有序開展。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實際使用的集體(ti) 建設用地和入市的集體(ti) 經營性建設用地,參照本辦法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