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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作出強製執行決(jue) 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yi) 務。”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shu) 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guan) 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采納。”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jue) 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作出強製執行決(jue) 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催告書(shu) 、行政強製執行決(jue) 定書(shu) 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1)魯0211行初366號
原告薛某,男,住山東(dong) 省青島市黃島區。
委托代理人逯見濤,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洪寧,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青島市黃島區膠南街道辦事處,住所地山東(dong) 省青島市黃島區鳳凰山路3678號,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1137021133412912XT。
法定代表人張朝洋,主任。
出庭負責人王正波,副主任。
原告薛某因要求確認被告青島市黃島區膠南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膠南街道)強製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設施行為(wei) 違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yu) 2021年12月7日立案後,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2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薛某、被告膠南街道負責人王正波及委托代理人樊錫滿、宋雨潔到庭參加訴訟,原告薛洪軍(jun) 的委托代理人逯見濤通過線上方式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被告珠海街道對占用耕地建設的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清理拆除應遵守合法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作出強製執行決(jue) 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yi) 務。”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收到催告書(shu) 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guan) 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采納。”第三十七條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jue) 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作出強製執行決(jue) 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催告書(shu) 、行政強製執行決(jue) 定書(shu) 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依據上述規定,行政強製拆除包含了作出行政決(jue) 定、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作出強製執行決(jue) 定、實施強製拆除等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告珠海街道在沒有履行前述作出催告、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作出強製執行決(jue) 定等程序的情況下,即對涉案房屋組織實施了強製拆除行為(wei) ,屬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但因涉案房屋和附屬設施事實上已被拆除,該強製拆除行為(wei) 已不具有可撒銷內(nei) 容,故依法應當確認違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判決(jue) 如下:
確認被告青島市黃島區膠南街道辦事處於(yu) 2021年7月28日拆除原告位於(yu) 郭家河岩村西側(ce) 204國道東(dong) 側(ce) 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的行為(wei) 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青島市黃島區膠南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山東(dong) 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線提交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