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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嚴(yan) 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zhong) 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一些地區在農(nong) 村征地和房屋拆遷(以下簡稱“征地拆遷)中,相繼發生多起致人死傷(shang) 事件,群眾(zhong) 反映強烈,社會(hui) 影響十分惡劣。國務院領導同誌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做好有關(guan) 工作。為(wei) 保護群眾(zhong) 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嚴(yan) 厲打擊犯罪行為(wei) ,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guan) 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yi)
征地拆遷關(guan) 係人民群眾(zhong) 的切身利益,黨(dang) 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堅決(jue) 製止亂(luan) 占濫用耕地,嚴(yan) 格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堅決(jue) 糾正侵害人民群眾(zhong) 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hui) 穩定。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妥善處理城市發展和征地拆遷的關(guan) 係,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zhong) 合法權益,構建社會(hui) 主義(yi) 和諧社會(hui) ,促進經濟社會(hui) 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樹立全麵、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端正城鄉(xiang) 建設的指導思想,嚴(yan) 格執行國家關(guan) 於(yu) 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yan) 格履行有關(guan) 程序,堅決(jue) 製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製征地拆遷行為(wei) 。要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製,下大力氣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矛盾糾紛,妥善解決(jue) 群眾(zhong) 的實際困難,維護正常的生產(chan) 生活秩序和社會(hui) 和諧穩定。
二、嚴(yan) 格執行農(nong) 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chang) 工作
征收集體(ti) 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範有序開展。征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征求群眾(zhong) 意見;對於(yu) 群眾(zhong) 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jue) ,不得強行實施征地。要嚴(yan) 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chang) 標準。尚未按照有關(guan) 規定公布實施新的征地樸償(chang) 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yu) 20lO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經公布實施但標準偏低的,必須盡快調整提高。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chang) 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征地涉及拆遷農(nong) 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jue) 好被征地農(nong) 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nong) 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要帶頭嚴(yan) 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chang) 標準。
三、控製城鎮房屋拆遷規模,依法依規拆遷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yan) 格依法規範進行,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chan) 權調換、貨幣補償(chang) 等方麵的意願。立項前要組織專(zhuan) 家論證,廣泛征求社會(hui) 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並進行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要控製拆遷規模,對於(yu) 沒有經過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zhong) 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要嚴(yan) 格控製行政強製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製拆遷要嚴(yan) 格執行相關(guan) 程序,並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chang) 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製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製拆遷。
四、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wei)
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征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全麵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wei) 是否規範,補償(chang) 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製拆遷的,要嚴(yan) 格追究有關(guan) 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暴力拆遷和征地造成人員傷(shang) 亡或嚴(yan) 重財產(chan) 損失的,公安機關(guan) 要加大辦案力度,盡快查清事實,依法嚴(yan) 厲懲處犯罪分子。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ti) 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guan) 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yan) 厲追究刑事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yu) 強製征地拆遷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要嚴(yan) 肅追究有關(guan) 黨(dang) 政領導的責任。
五、健全工作機製,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區、各有關(guan) 部門要嚴(yan) 格按照信訪評估到位、審批程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補償(chang) 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息溝通與(yu) 協作機製,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qing) 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製,加快建立上下貫通的信訪信息係統,積極探索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製,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群眾(zhong) 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製群眾(zhong) ,避免困征地拆遷問題引發新的上訪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guan) 部門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qing) 聽群眾(zhong) 訴求,把問題解決(jue) 在初始階段。各地要加強形勢分析與(yu) 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要加強和改進宣傳(chuan) 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
六、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guan) 部門要把做好征地折遷管理工作作為(wei) 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群體(ti) 性事件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qin) 臨(lin) 現場做好相關(guan) 工作。有關(guan) 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關(guan) 政策措施,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要情況。
各省、自站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