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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相對而言,其涉及的法律關(guan) 係稍微複雜一點。大體(ti) 看來,可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階段。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拆遷人頒發拆遷許可證為(wei) 界,此前所進行的土地征用、拍賣、拆遷範圍的確定、拆遷公告的發布、拆遷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等一係列行為(wei) ,都屬於(yu) 行政行為(wei) ,當事人對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拆遷許可證頒發之後,拆遷人與(yu) 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chang) 所發生的行為(wei) ,如房屋評估事務所的委托、實地測量評估、補償(chang) 額的商定、補償(chang) 協議的簽訂、履行等,都屬於(yu) 平等主體(ti) 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wei) 。由於(yu) 一些地方政府過多地參與(yu) 拆遷工作,在房屋拆遷補償(chang) 協議簽訂過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員或村幹部出麵以所謂拆遷指揮部的名義(yi) 強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遷人誤認為(wei) 是在與(yu) 政府簽協議。而指揮部的工作人員也往往以此讓拆遷戶"一簽定音"。其實,房屋拆遷補償(chang) 協議是拆遷人與(yu) 被拆遷人這兩(liang) 個(ge) 平等的民事主體(ti) 之間,就拆遷房的麵積、價(jia) 格及補償(chang) 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權利義(yi) 務達成的協議,根據民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誠實信用、等價(jia) 有償(chang) 等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在簽字後反悔的,完全可以由雙方就有關(guan) 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chang) 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麵積等因素,以房地產(chan) 市場評估價(jia) 格確定。"建設部2003年12月《城市房屋拆遷估價(jia) 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拆遷估價(jia) 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如果你所簽訂的補償(chang) 協議中評估事務所的委托未經雙方協商,而房屋評估並未按市場價(jia) 格進行,則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重新進行房屋拆遷價(jia) 格評估,以維護合法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