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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因高鐵征地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征地是需要給予被征收人經濟補償(chang) 的,被征收人應該配合土地征收,從(cong) 國家大局出發,保障國家的建設,那麽(me) 高鐵征地拆遷該怎樣補償(chang) ?
高鐵征地拆遷該如何補償(chang)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因高鐵建設征收土地的,對被征收人的補償(chang) 包括土地補償(chang) 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chang) 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chang) 。
征收耕地的補償(chang) 費用包括土地補償(chang) 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chang) 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chang) 費,為(wei) 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chan) 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nong) 業(ye) 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nong) 業(ye) 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ge) 需要安置的農(nong) 業(ye) 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wei) 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chan) 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chan) 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chang) 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chang) 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chang) 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chang) 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nong) 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chang) 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chan) 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hui) 、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chang) 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征收的審批和供地程序是怎麽(me) 樣
1、市或縣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nong) 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後分批次逐級上報到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用基本農(nong) 田、35公頃以上耕地和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的,需報國務院批準)。
2、上述三個(ge) 方案經批準後,各省對土地管理還有更加細化的規定,如按《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在已批準的農(nong) 用地轉用範圍內(nei) 和原有建設用地範圍內(nei) ,具體(ti) 建設項目用地在五公頃以上的,仍要報省政府批準;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一公頃以下的,在縣行政區域內(nei) ,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市轄區行政區域內(nei) ,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時間少則幾個(ge) 月,長則超過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準後,依法應實行“兩(liang) 公告、一登記”製度:市、縣政府先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chang) 登記。然後,土管部門擬定的征地補償(chang) 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征地補償(chang) 安置方案報市、縣政府批準後,由土管部門組織實施。
4、按照上述規定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後,再由建設單位持有關(guan) 文件,提出用地申請,由市或縣土管部門擬訂供地方案,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再由市、縣人民政府給建設用地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shu) (屬出讓土地的,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劃撥土地的,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jue) 定書(shu) )。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因高鐵建設征收土地的,對被征收人的補償(chang) 包括土地補償(chang) 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chang)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