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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jue) 要旨
原告所在村落屬於(yu) 經依法批準的礦區避險搬遷安置項目的改造區域,該項目的性質為(wei) 采煤塌陷區,依據相關(guan) 規定,對原告房屋進行搬遷避讓屬於(yu) 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本案中被告直接以其名義(yi) 強製拆除原告的房屋超越法定職權。且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南張村已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強製原告進行搬遷具有緊迫性。故原告主張被告強製拆除原告的房屋行為(wei) 違法獲得法院支持。
判決(jue) 文書(shu)
山東(dong) 省金鄉(xiang) 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 2021 )魯0828行初7號
原告曹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逯見濤,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嘉祥縣梁寶寺鎮人民政府,住所地嘉祥縣梁寶寺鎮駐地。
負責人:伊東(dong) 君,鎮長。
出庭負責人:閆成鑾,嘉祥縣梁寶寺鎮人民政府副鎮長。
第三人:嘉祥縣梁寶寺鎮南張村村民委員會(hui) ,住所地嘉祥縣梁寶寺鎮南張村。
負責人:張信,主任。
第三人:肥城礦業(ye) 集團梁寶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嘉祥縣梁寶寺鎮。
法定代表人:商登濤,董事長。
原告曹某不服被告嘉祥縣梁寶寺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第三人嘉祥縣梁寶寺鎮南張村村民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村委會(hui) )、肥城礦業(ye) 集團梁寶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能源公司)行政強製拆除處罰一案,於(yu) 2021年3月2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yu) 2021年3月2日立案後,於(yu) 同日向被告鎮政府及第三人村委會(hui) 、能源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1年4 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逯見濤、被告鎮政府的出庭負責人閆成鑾及委托訴訟代理 人高奎,第三人村委會(hui) 的負責人張信及第三人能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春峰、張抗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鎮政府於(yu) 2020年5月15日將原告曹某位於(yu) 南張村109號房屋予以強製拆除。
原告曹某訴稱,原告係嘉祥縣染寶寺鎮南張村村民,在本村有合法房屋一處。2019年開始,被告及第三人工作人員開始在本村動員征收搬遷工作,原告的房屋在征收範圍內(nei) 。2020年5月15日,被告及第三人在沒有任何合法征收手續,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強拆了原告的房屋,導致房屋內(nei) 的家具、生活用品、衣物、貴重物品等全部壓在廢墟之中,給原告的生產(chan) 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財產(chan) 損失巨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chan) 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chan) 和動產(chan) 享有所有權。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chan) 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侵占、哄搶、破壞。原告認為(wei) ,原告的合法財產(chan) 不可侵犯性,在未經合法征收、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被告違法強製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wei) 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guan) 規定訴至貴院,請求依法確認被告強拆行為(wei) 違法,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鎮政府辯稱,答辯人認為(wei) 原告提出的答辯人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所在的嘉祥縣梁寶寺鎮南張村隸屬答辯人行政管轄區域,同時也是肥礦集團梁寶寺能源公司壓煤搬遷區域。隨著煤礦企業(ye) 的采煤活動,造成地麵已經出現塌陷現象。2019年7月26日經山東(dong) 省能源局批複原告所屬村莊在內(nei) 的5個(ge) 村莊實施搬遷活動。答辯人遂按照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製定實施方案, 及時發布搬遷公告、明白紙等形式向搬遷涉及的群眾(zhong) 發放並公開宣傳(chuan) 。原告作為(wei) 南張村村民,積極自願與(yu) 答辯人簽訂《南張村過渡搬遷安置協議》,並主動將其房屋交付答辯人,由答辯人統一組織進行拆除。整個(ge) 過程原告是知情的,也是自願的,不存在答辯人強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wei) 。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村委會(hui) 述稱,村莊拆遷時現任村主任張信還沒當選,也不在村兩(liang) 委會(hui) 裏,接到傳(chuan) 票之後才知道這個(ge) 事,張信是2020年12月14日(鎮政府批複時間)當選的。
第三人能源公司述稱,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根據,應依法駁回起訴。1、原告房屋並沒有被征收,第三人沒有強拆原告的房屋。原告的起訴沒有事實根據,應當駁回。2、原告房屋屬於(yu) 壓煤搬遷範圍,第三人作為(wei) 煤炭企業(ye) 已按照與(yu) 被告、嘉祥縣壓煤村莊搬遷辦公室簽訂的《梁寶寺鎮南張村過渡搬遷安置補償(chang) 協議書(shu) 》的約定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yi) 務。且協議第九條第一項約定“乙方與(yu) 村民簽訂《過渡搬遷補償(chang) 安置協議》後10日內(nei) 須騰空房屋,並自行拆除。住戶確無能力自行拆除的,由住戶書(shu) 麵做出承諾。因住戶搬出房屋未拆除而造成的房屋倒塌及其他損害,甲方不承擔責任和經濟補 償(chang) 。”第十條約定“本協議簽訂生效後,乙方在組織村民搬 遷和舊村房屋拆除的過程中應嚴(yan) 格按照有關(guan) 規定嚴(yan) 格管理, 確保施工和搬遷安全。期間發生的一切事故,甲方不承擔任 何賠償(chang) 責任。”上述約定可以證實,村民房屋應由村民自行
拆除,如不拆除由村民做出承諾且第三人不承擔責任。第二 被告應嚴(yan) 格按照國家的相關(guan) 法律規定進行工作。第三人作為(wei) 出資方未參與(yu) 到原告房屋的拆除中。3、肥城礦業(ye) 集團梁寶 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作為(wei) 本案第三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中,梁寶寺能源公司並非是房屋拆除行為(wei) 的相對人, 與(yu) 房屋拆除沒有任何的利害關(guan) 係。綜上,原告所訴沒有事實根據,應依法駁回。
被告鎮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山東(dong) 省搬遷壓煤建築物暫行規定》、《山東(dong) 省能 源局批複》證明:原告所屬的南張村位於(yu) 肥城集團梁寶寺能源公司 壓煤搬遷區,已經批準對南張村等5個(ge) 村莊實施搬遷安置活 動,政府所實施的搬遷安置活動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
證據2、原告與(yu) 嘉祥縣梁寶寺鎮人民政府簽訂的《南張 村過渡搬遷安置協議》證明:原告自願同意進行過渡搬遷,自願簽訂過渡搬遷 安置協議,其交付房屋係自願行為(wei) ,嘉祥縣梁寶寺人民政府 按照協議約定統一組織拆除活動,不存在強製拆除的情形。該份安置協議也是鎮政府組織拆遷活動的事實依據。
對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原告曹某的質證意見是:證據1屬於(yu) 法律依據,對該文件無異議,但不能證明被告是嚴(yan) 格按照該文件中確認的程序進行了搬遷工作,被告的搬遷工作並不必然合法。批複雖係複印件,但對其真實性無異議;對其合法性、關(guan) 聯性有異議,文件中第三項明確了被告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搬遷工作,但是被告並沒有提供其他已經履行法定程序的證據,也沒有證據證明相關(guan) 資金及時足額到 位。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對關(guan) 聯性、合法性、證明目的有異議。該協議僅(jin) 是對搬遷人過渡的方式和過渡費用的約定,並不是搬遷補償(chang) 的安置協議,內(nei) 容並不涉及原告房屋的情況及補償(chang) 數額、回遷方式等,不是合法的安置補償(chang) 協議。不能作為(wei) 被告強製拆除的合法依據。結合第三人礦業(ye) 集團答 辯內(nei) 容顯示,其與(yu) 鎮政府、嘉祥縣壓煤區村莊搬遷辦公室簽 訂的《梁寶寺鎮南張村過渡搬遷安置補償(chang) 協議書(shu) 》:如果村 民沒有能力進行拆除,應出具書(shu) 麵承諾由相關(guan) 部門組織拆除,因此證據2隻是拆遷過程中的程序性文件,並不是被告實施拆除的合法依據。
第三人村委會(hui) 的質證意見是:無異議。
第三人能源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南張村屬於(yu) 壓煤搬遷範圍,與(yu) 原告起訴中所稱的房屋征收不一致。原告同意由梁寶寺人民政府、南張村村民委員會(hui) 統一組織拆除其房屋,本案房屋的拆除是協議拆除,不是行政行為(wei) 。原告在簽訂協議後拿到補償(chang) 及獎勵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拆除違法違背了誠信信用原則。
原告曹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集體(ti) 土地使用權證。證明:原告的主體(ti) 資格,土地證的內(nei) 容是土地使用權人是原告的配偶張某,已經去世,證號為(wei) 嘉集用(2011)地 3708291030400035,對房屋進行了記載,使用權麵積為(wei) 429.4 平方米。證明原告房屋位於(yu) 本次壓煤區搬遷範圍內(nei) ,原告合法房屋,現已被被告強製拆除。被告鎮政府已經認可了強製拆除原告房屋的事實,所以關(guan) 於(yu) 張某是原告的合法配偶且已去世的事實沒有提供證據,當事人當庭無法提供證據;
證據2、關(guan) 於(yu) 梁寶寺鎮南張村實施過渡搬遷安置的公告。一份證明:公告中明確了由縣政府主導,鎮政府組織實施, 村兩(liang) 委配合,礦方出資,證明被告是本案法定的責任主體(ti) , 兩(liang) 第三人是本次拆遷的實際參與(yu) 人,對本案事實的查明具有 利害關(guan) 係,所以將兩(liang) 第三人列為(wei) 本案第三人參與(yu) 本案。
證據3、強折現場的視頻一份。證明:被告鎮政府強拆了原告的房屋。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鎮政府的質證意見是:對證據 1的真實性無異議,對關(guan) 聯性合法性有異議。土地使用證載 明的使用權人是張某,雖然在2019年11月15日鎮政府 與(yu) 原告簽訂過渡搬遷安置協議時張某已經去世,但是鎮政 府過渡搬遷安置主要是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補償(chang) 安置,宅 基地並不進行征收征用,因此雖然鎮政府與(yu) 原告簽訂過過渡 搬遷安置協議,同意與(yu) 曹某進行搬遷安置結算,但是作為(wei) 本案法定的原告適格主體(ti) 應為(wei) 涉案房屋的法定權益人即還 應當有張某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原告持該份證據明顯可以 證實曹某本人並不是本案的原告適格主體(ti) 。對證據2,該 公告雖為(wei) 複印件,但對真實性、合法性、關(guan) 聯性無異議。本次南張村搬遷安置活動是由被告鎮政府組織實施,公告是鎮 政府組織搬遷活動合法程序之一。對證據3、無法看出是否 是原告訴稱的房屋,不存在鎮政府組織人員強行拆除南張村 村民房屋的行為(wei) 。按照村民與(yu) 鎮政府簽訂完過渡搬遷安置協 議,由村民騰空房屋,將房屋交付鎮政府後由鎮政府委托專(zhuan) 業(ye) 拆遷機構統一組織拆遷活動,對沒有與(yu) 鎮政府簽訂過渡搬 遷安置協議的村民,鎮政府目前仍然沒有采取拆除房屋活 動,原告提供的視頻資料不能反應鎮政府強製拆除房屋,對 其關(guan) 聯性、合法性均有異議,對真實性無異議。曹某和鎮 政府簽訂了過渡安置協議,南張村還有13戶沒簽,就沒有 組織拆除活動,還維持原狀。南張村共拆遷了 423戶,總共 436 戶。
第三人村委會(hui) 的質證意見同被告鎮政府的質證意見。
第三人能源公司的質證意見是:我們(men) 認為(wei) 本次的拆除活 動並不是政府行為(wei) ,根據原告提交的集體(ti) 土地使用證,其真 實性無異議,可以證實原告不具有起訴主體(ti) 資格。對證據二 無法核實真實性,不予質證。對證據三,從(cong) 該視頻中可以看到錄製視頻的人一直在說強製拆除,根據相關(guan) 法律規定,如 果是強製拆除的話是合法的,不存在違法行為(wei) ,與(yu) 原告的訴請是相互矛盾的。
第三人村委會(hui) 未提交證據。
第三人能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2019年9月18日第三人與(yu) 被告及嘉祥縣壓煤村莊搬遷辦公室簽訂的梁寶寺鎮南張村過渡搬遷安置補償(chang) 協議書(shu) 一 份、銀行憑證費用報銷單、山東(dong) 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中國 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zhuan) 用回單一組。證明:過渡搬遷組織實施主體(ti) 是縣政府主導,梁寶寺鎮 政府組織實施,村兩(liang) 委配合,礦方出資。鎮政府在與(yu) 村民簽 訂過渡搬遷安置補償(chang) 協議後十日內(nei) 需騰空房屋並自行拆除, 住戶確無能力自行拆除的,由住戶書(shu) 麵作出承諾,因住戶搬 出房屋未拆除而造成的房屋的倒塌及其他損害第三人礦業(ye) 集團不承擔責任;第三人並沒有參與(yu) 到搬遷拆遷過程中;第 三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的義(yi) 務向指定的賬戶支付了足額資 金 12190760 元。
原告曹某對第三人能源公司提交的兩(liang) 份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過渡搬遷安置補償(chang) 協議書(shu) 真實性無異議,對合法性、關(guan) 聯性、證明目的有異議。協議書(shu) 明確表述為(wei) 過渡搬遷安置補償(chang) 協議書(shu) ,隻是對被搬遷人員過渡期間的補償(chang) ,並不是省暫行規定所確定的搬遷補償(chang) 費用。根據山東(dong) 省搬遷壓煤建築物暫行規定,包括被搬遷房屋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全麵補償(chang) ,該協議並不是搬遷程序中的合法協議。根據行政 訴訟法規定該協議應屬行政協議的類型,被告作為(wei) 協議一方履行行政行為(wei) 的過程中,應當嚴(yan) 格按照協議約定進行,協議第九條除約定村民應簽訂協議後十日內(nei) 騰空房屋外,也明確要求如住戶無能力自行拆除應當出具書(shu) 麵承諾書(shu) 交主管部門進行拆除,原告並沒有向任何機關(guan) 和個(ge) 人出具過同意拆除的承諾書(shu) 。並且原告與(yu) 鎮政府簽訂的過渡搬遷安置協議也是基於(yu) 對行政機關(guan) 的信賴,並不代表行政機關(guan) 的行為(wei) 是合法行為(wei) ,即便涉案片區屬於(yu) 搬遷範圍房屋必須拆除,也必須在壓煤區搬遷合法程序下進行,本案並沒有其他合法手續也沒有對原告房屋進行清點丈量並簽訂回遷房屋的安置補償(chang) 協議,在此情況下原告是不可能同意搬遷並拆除房屋的,被告以過渡搬遷安置協議為(wei) 由進行拆除不具有合法性。對銀行憑證費用報銷單,山東(dong) 省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中國建設銀行單位客戶專(zhuan) 用回單真實性無法確定,不代表第三人礦業(ye) 集團是按照合法的搬遷計劃及省暫行規定的要求支付了全部搬遷補償(chang) 費用。
被告鎮政府對第三人能源公司提交的兩(liang) 份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真實性無異議,鎮政府已經嚴(yan) 格按照協議約定履 行了相關(guan) 義(yi) 務,並且鎮政府在與(yu) 村民簽訂過渡協議時為(wei) 維護 村民的合法權益,確保拆遷活動安全有序進行,鎮政府自願 出資對村民的房屋交由專(zhuan) 業(ye) 機構拆除公司予以拆除。原告在 2019年11月15日簽訂過渡安置協議現場,領取了相關(guan) 安置 費用17560元,再將鎮政府訴至法院,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正常的做法。
第三人村委會(hui) 的意見同被告鎮政府的意見。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張某、曹某原係夫妻,現張某已去世。
2011年1月26 H,嘉祥縣人民政府頒發嘉集用(2011)第3708291090400035號《集體(ti) 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人張某;土地所有權人梁寶寺鎮南張村;座落-村東(dong) ;地 類(用途)-住宅;使用權類型-批準撥用;使用權麵積429.14平米。
原告曹某在上述土地上建造有住宅一處,後於(yu) 2020 年5月15日被被吿鎮政府拆除。
2019年10月27日,嘉祥縣梁寶寺鎮壓煤村莊搬遷辦公 室發布關(guan) 於(yu) 梁寶寺鎮南張村實施過渡搬遷安置的公告:南張村處於(yu) 梁寶寺煤礦二號井釆煤區域,目前已經受到采煤影響,為(wei) 確保村民人身及財產(chan) 安全,維護礦區環境穩定,在縣 委縣政府和鎮黨(dang) 委政府及有關(guan) 部門的關(guan) 切下,與(yu) 煤礦經過多 次磋商,擬對南張村村民采取過渡搬遷方式予以安置,現將有關(guan) 補償(chang) 及獎勵標準公告如下:一、過渡搬遷組織實施主體(ti) 縣政府主導,鎮政府組織,村兩(liang) 委配合,礦方出資;二、過 渡搬遷安置方式村民采取自主租房、投親(qin) 靠友等多種方式 進行安置;三、過渡搬遷安置期限 根據新村建設進度及竣 工時間、抓號分房等實際預計,對南張村民過渡安置期限暫定16個(ge) 月,即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2月;四、過渡搬 遷安置補償(chang) 標準及獎勵政策人員過渡安置費:安置費用 補償(chang) 標準按140元/人•月;2.住戶過渡安置搬家費:一次 性費用,600元/院;3.住戶過渡安置獎勵費用:(1)凡在 2019年11月6日-2019年11月15日簽訂《過渡搬遷補償(chang) 安置協議》並拆房的住戶,一次性給予毎院8000元的獎勵;(2)凡在2019年11月16 H-2019年11月25日簽訂《過 渡搬遷補償(chang) 安置協議》並拆房的住戶,一次性給予每院2000 元的獎勵;(4)2019年12月5日前未簽訂《過渡搬遷補償(chang) 協 議》、又不配合實施過渡安置的住戶,不享受任何獎勵,由 梁寶寺鎮政府和所屬村兩(liang) 委依照有關(guan) 規定限期予以過渡安置;4.過渡搬遷安置範圍內(nei) 的商鋪和作坊的經濟補償(chang) :參照《山東(dong) 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九條有關(guan) 規定,對因過渡搬遷造成的區域內(nei) 的商鋪及作坊停產(chan) 停業(ye) ,由第三方評估,在正式搬遷補償(chang) 談判時予以確定;五、過渡搬遷安置費用結算:住戶簽訂《過渡搬遷補償(chang) 安置協議》時,支付過渡安置費和過渡安置搬家費及獎勵費用。六、舊村房屋拆除時間約定《過渡搬遷補償(chang) 安置協議》簽訂後,5日內(nei) 騰空房屋,予以拆除。
2019年11月15日,以梁寶寺鎮人民政府為(wei) 甲方、以南張村村民委員會(hui) 為(wei) 乙方、以原告曹某為(wei) 丙方(身份證號: 370829196202105001 ),三方簽訂協議編號NZ342的南張村過渡搬遷安置協議:南張村位於(yu) 梁寶寺煤礦井田範圍內(nei) ,煤 礦接續工作麵將陸續開采,回采後將對南張村住戶房屋造成 塌陷下沉,加劇房屋損壞程度,為(wei) 確保住戶人身安全,根據 壓煤搬遷相關(guan) 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一、搬遷方式。根 據采煤塌陷具體(ti) 位置,采取村莊整村過渡搬遷安置的方式, 村民采取自主租房的方式進行安置,享受過渡安置政策和壓 煤搬遷政策,本協議簽訂後拆除原有房屋,新區建成後予以 回遷安置。過渡期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一次性支付16個(ge) 月 過渡費。若協議簽訂之日起16個(ge) 月內(nei) 未予以安置,自第17 個(ge) 月起,每人每月過渡費按雙倍支付,直到上房為(wei) 止。因住 戶自身因素而延期上樓的,甲方不再支付拖延期限內(nei) 的過渡 費;二、補償(chang) 及獎勵。過渡搬遷安置:1、搬家費:600元;2、過渡費:8960元;3、過渡搬遷獎勵:8000元;1-3項款 項共計17560元。以上款項,本協議簽訂時一並結清,本協 議簽訂後5日內(nei) (含協議簽訂日)須騰空房屋,統一組織拆 除。過渡搬遷的住戶,待新區樓房建成回遷時,考慮物價(jia) 上浮指數結算後予以補償(chang) 安置;三、違約責任。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違者按相關(guan) 法律執行;四、本協議書(shu) 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分,梁寶寺司法所留存一份。甲方(蓋章):梁寶寺鎮人民政府乙方(蓋章): 嘉祥縣梁寶寺鎮南張村村民委員會(hui) 丙方簽字:曹某。
2019年7月26日,山東(dong) 省能源局作出魯能源煤炭字 [2019] 181號文即山東(dong) 省能源局關(guan) 於(yu) 梁寶寺煤礦井田範圍內(nei) 高莊等五個(ge) 村莊搬遷計劃的批複:濟寧市能源局,你局《關(guan) 於(yu) 梁寶寺煤礦井田範圍內(nei) 高莊等五個(ge) 村莊搬遷的請示》(濟 煤搬字[2019] 1號)收悉,你局於(yu) 2019年7月14日組織專(zhuan) 家對《肥城礦業(ye) 集團梁寶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井田內(nei) 高莊等 五個(ge) 壓煤村莊搬遷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了專(zhuan) 題論證,並同 意了嘉祥縣委、縣政府關(guan) 於(yu) 梁寶寺煤礦井田範圍內(nei) 高莊等五 個(ge) 村莊搬遷的意見。經研究,批複如下:一、嘉祥縣梁寶寺 鎮高莊、張董、北張、南郭樓、南張村等五個(ge) 村莊(以下簡 稱五村)位於(yu) 梁寶寺煤礦三、四、五、六采區,共有居民2266 戶,人口 6089人,占地1430. 3畝(mu) ,村莊保護煤柱壓覆3煤 層煤炭資源約2134.4萬(wan) 噸,其中可采儲(chu) 量1707.5萬(wan) 噸。根 據煤炭企業(ye) 采煤塌陷影響預評估結果,開采後其最大下沉量 4200 mm、最大傾(qing) 斜8 mm/m,民房建築在3-4級損壞範圍內(nei) 。為(wei) 確保村民居住安全,改善村民居住條件,提高土地資源利 用率和煤炭資源回收率,保證梁寶寺煤礦正常生產(chan) 接續,同 意高莊等五村列入山東(dong) 省2019年壓煤村莊搬遷計劃,按搬 遷方案實施居民避險搬遷。二、北張、南郭樓、南張三村搬 遷新址預選在大張樓鎮濱湖花苑二期預留地,占地208.35 畝(mu) ;高莊、張董二村新址預選在梁寶寺鎮向陽村以北、坑塘 村以南,占地309.15畝(mu) 。新村址已經嘉祥縣委、縣政府研 究同意。五個(ge) 村搬遷規劃麵積517.5畝(mu) ,與(yu) 舊村址相比,節 約土地912.8畝(mu) ,符合搬遷要求。新村規劃和建設要與(yu) 鄉(xiang) 村 振興(xing) 戰略、新農(nong) 村建設、新型城鎮化建設等相結合,合理控 製村建設規模和標準。三、要組織嘉祥縣政府壓煤村莊搬遷 辦公室及有關(guan) 鄉(xiang) 鎮政府、肥城礦業(ye) 集團等單位製定搬遷方 案,發布搬遷公告,做好搬遷建築的清點丈量工作,簽訂搬 遷補償(chang) 協議。搬遷過程中,要充分尊重民意,落實村民知情 權、參與(yu) 權,切實維護好村民的合法權益。四、要強化領導, 創新工作思路,統籌規劃,周密安排,確保搬遷順利實施。要堅持先搬遷後開采,凡實施過渡搬遷的,必須妥善安置好 搬遷村莊群眾(zhong) 後,再實施開采工作。肥城礦業(ye) 集團及梁寶寺 煤礦要與(yu) 當地政府密切配合,保證高莊等五村搬遷資金按協 議和搬遷進度及時足額到位。五、高莊等五村搬遷舊村址要 按照采煤塌陷地治理規劃實施綜合治理,積極開展複墾利用工作。
本院認為(wei) ,本案爭(zheng) 議的焦點問題是被告鎮政府強製拆除原告房屋行為(wei) 的合法性問題。
《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推進農(nong) 村住房建設與(yu) 危房改造的意見》(魯政發〔2009J 17號)的規定,“開展農(nong) 村住房建設主要可根據六種情況分類實施,其中對地質災害威脅區、煤礦塌陷區、壓煤區、水庫庫區、黃河灘區等不宜居住 的村莊情況,按照整村遷建的類型實施。”從(cong) 上述規定可看出,煤礦塌陷區與(yu) 壓煤區分別屬於(yu) 整村遷建的不同情況。
根據《山東(dong) 省城鎮棚戶區改造項目認定辦法》的規定,釆煤塌陷區屬於(yu) 城鎮棚戶區認定的範圍,壓煤區則不在此列。
根據 《省煤炭工業(ye) 局、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廳、省財 政廳〈關(guan) 於(yu) 做好全省煤礦礦區農(nong) 村住房建設和壓煤村莊搬遷 工作的意見〉》(試行)(魯政辦發〔2010J 40號)的規定, 壓煤村莊搬遷工作所應履行的程序為(wei) :以縣(市、區)為(wei) 單位編製本行政區域煤礦礦區農(nong) 村住房建設和壓煤村莊中、長 期搬遷規劃。煤炭企業(ye) 應當根據壓煤村莊搬遷規劃、本單位 生產(chan) 接續需要和資金條件,編製各個(ge) 壓煤村莊搬遷方案。市和縣(市、區)壓煤村莊搬遷管理機構組織論證,協調一致後報省壓煤村莊搬遷管理機構(省煤炭局)作出批複,縣(市、 區)政府或縣(市、區)壓煤村莊搬遷管理機構發布搬遷公告,並會(hui) 同鄉(xiang) (鎮)政府組織煤炭企業(ye) 和村(居)民委員會(hui) 做好房屋等建築物的丈量登記工作。市和縣(市、區)壓煤村莊搬遷管理機構應當協調、指導煤炭企業(ye) 與(yu) 被搬遷村莊的 村民委員會(hui) 簽訂書(shu) 麵搬遷補償(chang) 協議。搬遷補償(chang) 協議主要包括房屋麵積、補償(chang) 金額、資金撥付時間和方式、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nei) 容。煤炭企業(ye) 要嚴(yan) 格履行壓煤村莊搬遷補償(chang) 責任,所需搬遷補償(chang) 資金按財務有關(guan) 規定列支。而城鎮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實施則應根據項目的不同性質,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等相關(guan) 規定。且根據《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guan) 於(yu) 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 [2009] 295號)的規定,棚戶區改造采取財政補助、銀行貸 款、企業(ye) 支持、群眾(zhong) 自籌、市場開發等辦法多渠道籌集資金。綜上,棚戶區改造項目與(yu) 壓煤村莊搬遷的實施無論從(cong) 程序及資金的來源均不相同。
本案中,被告主張強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wei) 合法,但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wei) 活動引發的 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chan) 安全的山體(ti)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麵 塌陷、地裂縫、地麵沉降等與(yu) 地質作用有關(guan) 的災害。”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 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guan) 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 作"的職責。第十九條第三款更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 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nei) 居民的生命和財產(chan) 安全。”本案中南張村屬於(yu) 經依法批準的梁寶寺礦區避險搬遷安置項目的改造區域,該項目的性質為(wei) 采煤塌陷區,依據上述規定,對原告位於(yu) 該村的房屋進行搬遷避讓屬於(yu) 縣級人民政府的職責,被告直接以其名義(yi) 強製拆除原告的房屋超越法定職權。且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南張村已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強製原告進行搬遷具有緊迫性。故,被告強製拆除原告的房屋無事實根據。綜上,被告強製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為(wei) 超越法定職權,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其行為(wei) 違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確認被告嘉祥縣梁寶寺鎮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曹某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嘉祥縣梁寶寺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蔡祥傑
審 判 員 翟洪順
人民陪審員 孟衛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shu) 記 員 楊 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