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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jue) 要旨
行政機關(guan) 實施行政行為(wei) ,可能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除法定情形外,應當書(shu) 麵告知其事實、理由、依據,陳述權、申辯權,以及行政救濟的途徑,方式和期限等,未告知上述權利行政機關(guan) 直接向相對人下達強製性執行文件的,相對人認為(wei) 其侵害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依法撤銷行政機關(guan) 作出的該強製性文件,且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棗莊市台兒(er) 莊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1)魯0405行初2號
原告:杜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逯見濤、劉洪寧,山東(dong) 居高律師事務律師
被告:棗莊市市中區綜合行政抗法局,住所地:棗莊市市中區青檀南路85號
法定代表人:李修忠,局長
出庭負責人:李修忠,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珊珊,該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杜某不服被告棗莊市市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被告)市中綜執限拆字[2020]第8-23-04號《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yu) 2021年1月19日立案,於(yu) 同年1月27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1年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洪寧,被告出庭負責人李修忠、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珊珊、段成俠(xia)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於(yu) 2020年8月23日作出市中綜執限拆字[2020]第8-23-04號《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認定原告在東(dong) 沙河華山北路西側(ce) 門市房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房屋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原告於(yu) 2020年8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強製拆除。
原告杜某訴稱,原告是棗莊市市中區光明路辦事處東(dong) 沙河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宅基和住宅.2020年6月日,市中區人民政府張貼《關(guan) 於(yu) 建材市場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jue) 定的公告》,將原告房產(chan) 包含在內(nei) 進行征收,原告因安置補償(chang) 方案未能與(yu) 村委會(hui) 達成一致,一直未搬遷2020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下發《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聲稱原告房屋屬於(yu) 違法建築,要求自行拆除。原告房屋建於(yu) 2005年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是2007年才通過實施的,被告以這種方式要求原告拆除房屋沒有法律依據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市中綜執限拆字[2020]第8-23-04號《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原告為(wei) 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集體(ti) 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證明原告對涉案土地擁有合法使用權;2、《賁令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一份,證明被告是本案適格主體(ti) ;3、《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shu) 》及相關(guan) 附件,證明涉案房屋所載片區正在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被告是在配合該項目才向原告下發《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被告辯稱,案涉房屋是在沒有獲得合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建造的,棗莊市市中區自然資源局於(yu) 2020年8月17日確認案涉房屋沒有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審批,係違法建築。被告經過進一步調查,根據案涉房屋的事實情況和法定職責於(yu) 2020年8月23日作出市中綜執限拆字[20201第8-23-04號《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原告起訴時提交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chan) 證確權的房產(chan) ,不是被告作出限拆通知的案涉房屋原告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因案涉房屋係2007年所建,雖然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未實施,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約束,且案涉房屋自建成至今一直沒有取得建設規劃許可審批手續,被告依照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對原告作出限拆通知合理合法,原告要求撤銷限拆通知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被告為(wei) 支持其抗辯,在法定期限內(nei) 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關(guan) 於(yu) 認定東(dong) 沙河棚改項目征收區域內(nei) 建築物及構建物是否違法建築的確認函》一份;2、《關(guan) 於(yu) 認定東(dong) 沙河棚改項目征收區域內(nei) 建築物及構建物是否為(wei) 違法建築的確認函》一份;3、被告對杜某案立案材料一宗(包含立案審批表、《責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送達文書(shu) 的影像資料).上述三組證據證明被告對案涉房屋作出的隈期拆除通知依據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原告杜某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經質證認為(wei) ,證據1顯示原告房屋於(yu) 2007年建造,應當提交證據證明;證據1、2無法證明違法建築的認定經過法定程序,內(nei) 容違法;證據3無法證明被告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事實充分,也不能證明其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應予撤銷。
被告對原告杜某提交的證據經質證認為(wei) ,證據1顯示的地麵建築與(yu) 被告作出的限拆通知中的案涉房屋不是同房屋,與(yu) 本案無關(guan) ;對證據2無異議;證據3不能證明原告所稱的被告作出限拆通知是配合政府拆遷。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證據與(yu) 本案審查的事實有關(guan) 聯,且經過庭審質證,可以作為(wei) 證據使用經審理查明,原告杜某在棗莊市市中區東(dong) 沙河村華山北路西側(ce) 建有門市房。2020年8月23日,被告認為(wei) 原告未在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房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向原告下達了市中綜執限拆字[2020]第8-23-04號《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責原告立即改正於(yu) 2020年8月2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被告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強製拆除。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wei) ,《山東(dong) 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實施行政行為(wei) ,可能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除法定情形外,應當書(shu) 麵告知其事實、理由、依據,陳述權、申辯權,以及行政救濟的途徑,方式和期限”。本案中被告在《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中認定了建築物違法的事實及依據、違法建築的所有人或搭建人負有拆除違法建築的義(yi) 務等內(nei) 容,涉及行政相對人即原告杜某的重大權益。被告雖書(shu) 麵告知了其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行致救濟的途徑、方式和期限,但未告知陳述權、申辯權,亦未聽取原告杜某的陳述、申辯,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事實認定不清,故該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應當予以撤銷。被告應當在充分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按照正當程序的要求依法重新作出處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三)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撤銷被告棗莊市市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市中綜執限拆字[2020]第8-23-04號《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shu) 》。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棗莊市市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擔。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董 興(xing) 旺
人 民 陪 審 員 閆 芳
人 民 陪 審 員 鮑 麗(li) 君
書(shu) 記 員 趙 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