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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關(guan) 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什麽(me) 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nei) 不行使權利即喪(sang) 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製度。也就是說,法律隻保護民事主體(ti) 在訴訟時效的有效期間內(nei) 的勝訴權,超過訴訟時效有可能帶來敗訴的風險。換言之,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nei) 不行使權利,持續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喪(sang) 失勝訴權的法律事實,可稱為(wei) 訴訟時效期間,又稱為(wei) 即權利消滅。
民法典規定訴訟時效的意義(yi) 不是鼓勵債(zhai) 務人想方設法拖延義(yi) 務的履行,也不是鼓勵債(zhai) 務人不勞而獲,不履行債(zhai) 務,而在於(yu) :
(1)穩定財產(chan) 關(guan) 係。免得財產(chan) 關(guan) 係長久處於(yu) 不肯定狀態。
(2)有利於(yu) 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在規定期限內(nei) 不行使權利而又無正當理由,說明權利人已不關(guan) 心自己權利的實現。
(3)有利於(yu) 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證據,解決(jue) 糾紛。如果沒有時效限製,年代久遠而造成糾紛難以解決(jue) 。
二、民法典訴訟時效規定是什麽(me)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wei) 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yi) 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jue) 定延長。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有哪些?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ge) 月內(nei) ,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喪(sang) 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an) 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yi) 務人或者其他人控製;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ge) 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四、哪些訴訟請求不適用時效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chan) 物權和登記的動產(chan) 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chan) ;
3、請求支付撫養(yang) 費、贍養(yang) 費或者扶養(yang) 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五、訴訟時效的中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cong) 中斷、有關(guan) 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yi) 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yi) 務人同意履行義(yi) 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yu) 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點一
《民法典》第188條:統一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wei) 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yi) 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jue) 定延長。
根據上述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律延長至3年,且起算點新增一個(ge) “義(yi) 務人”為(wei) 必要條件。“義(yi) 務人”也即如債(zhai) 務人、侵權賠償(chang) 義(yi) 務人、合同違約人等。如果不知道“義(yi) 務人”,可視為(wei) 訴訟時效期間並未開始計算。
要點二
《民法典》第189、190、191條:明確規定三種特殊情形的訴訟時效規則
情形1:當事人約定同一債(zhai) 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借貸關(guan) 係下的分期還款。)
情形2: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如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監護人,而未成年子女作為(wei) 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chang) 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考慮到未成年人對自身權益維護的弱勢,特意用年齡段來明確訴訟時效開始的時間。)
要點三
《民法典》第194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計算6個(ge) 月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ge) 月內(nei) ,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如台風、地震、洪水等);
(2)無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sang) 失民事行為(wei) 能力、喪(sang) 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an) 管理人(待確定了再行計算);
(4)權利人被義(yi) 務人或者其他人控製(如被非法拘禁);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ge) 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要點四
《民法典》第195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重新計算3年的訴訟時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cong) 中斷、有關(guan) 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yi) 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如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還款請求);
(2)義(yi) 務人同意履行義(yi) 務(如借貸糾紛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還款請求);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yu) 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點五
《民法典》第196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如請求拆除危樓);
(2)不動產(chan) 物權和登記的動產(chan) 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chan) (請求返還屬於(yu) 己方產(chan) 權的房屋);
(3)請求支付撫養(yang) 費、贍養(yang) 費或者撫養(yang) 費(未成年子女主張父母支付撫養(yang) 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對上述內(nei) 容,《民法典》進一步規定,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之間采取協議的形式給以變更的,不發生法律效力。同時,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也不能預先放棄,否則也屬無效。
來源:山東(dong) 高法、魯法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