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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jue) 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地的安置補償(chang) 工作,被告對原告的申請應予以答複。
涉及原告主張地塊的位置、性質和麵積、土地補償(chang) 費及安置補助費的撥付和支付、原告地上附著物補償(chang) 費的計算和支付等問題的進一步落實,需要行政主管機關(guan) 先行處理。
二、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郯城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1)魯1322行初72號
原告楊某。
委托代理人劉傑,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委托代理人榮誌強,星空官网入口實習(xi) 律師
被告郯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所地:郯城縣建設路7號,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113713220044548436
法定代表人徐守峰,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宗民,郯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作人員。
原告楊某訴被告郯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補償(chang) 案,於(yu) 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後,次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因庭前未達成和解,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1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傑、榮誌強、被告郯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人韓子剛、委托代理人張宗民、袁德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三、原告訴求
1、確認被告對原告申請未答複的行為(wei) 違法;
2、責任被告履行征收補償(chang) 法定職責。
四、法院判決(jue)
本院認為(wei) ,根據征地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地的安置補償(chang) 工作,被告對原告的申請應予以答複。
本案涉及原告主張地塊的位置、性質和麵積、土地補償(chang) 費及安置補助費的撥付和支付、原告地上附著物補償(chang) 費的計算和支付等問題的進一步落實,需要行政主管機關(guan) 先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專(zhuan) 業(ye) 會(hui) 議紀要(五)》第九條的規定,判決(jue) 如下:
責令被告郯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後60日內(nei) 就郯城縣2016年第9批次征收土地中涉及原告楊某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chang) 與(yu) 原告達成補償(chang) 協議或在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報請郯城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chang) 決(jue) 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郯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本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臨(lin) 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僅(jin) 提出上訴而未能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nei) 預交上訴費用的,視為(wei) 自動撤回上訴。
審 判 長 張 健
人民陪審員 郭立軍(jun)
人民陪審員 藺繼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shu) 記 員 樊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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