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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遷勝案|濟南拆遷勝訴案例:違法拆遷主體的認定不能因部分村民自願為由認定為村民自治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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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遷勝案|濟南拆遷勝訴案例:違法拆遷主體的認定不能因部分村民自願為由認定為村民自治決定

發布日期:2021-10-31 00:00 來源:https://www.qingyanhall.com 點擊:

判決(jue) 要旨

原告涉案房屋位於(yu) 城中村改造項目區域,根據“城中村”改造推進中的現實情況,結合第三人於(yu) 訴訟中提供的成立拆遷小組,以及房屋已拆除的居民自願協助未拆除戶進行房屋拆除工作的簽名捺印等證據材料等事實考量。雖然本案第三人北孝義(yi) 村委會(hui) 於(yu) 本訴中積極自認案涉房屋係由其本村部分村民自願實施,但結合案涉房屋被拆事由、拆遷補償(chang) 安置方案的製定審批等方麵的情況足以推定強拆實施主體(ti) 係本案被告。其依法應當承擔強拆違法的法律責任。


判決(jue) 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1)魯0116行初15號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逯見濤、邱亞(ya) 琪,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政府鵬泉街道辦事處;住所:濟南市萊蕪區汶河大道069號;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1371200666745359G.

法定代表人:鍾守鬆,主任。

出庭應訴負責人:鄭濤,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政府鵬泉街道辦事處黨(dang) 工委委員。

第三人:萊蕪高新區鵬泉街道辦事處北孝義(yi) 村民委員會(hui) ;住所:濟南市萊蕪高新區鵬泉街道辦事處北孝義(yi) 村;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54371202ME0523312Q.

法定代表人:狄純勝,主任。


原告田某要求確認被告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政府鵬泉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為(wei) “鵬泉街道辦”)強拆行為(wei) 違法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逯見濤、邱亞(ya) 琪,被告鵬泉街道辦的分工負責人鄭濤及委托代理人吳燕,第三人萊蕪高新區鵬泉街道辦事處北孝義(yi) 村民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為(wei) “北孝義(yi) 村委會(hui) ”)的委托代理人姚海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9年6月5日,涉案房屋被拆除。2020年10月15日,原告簽具訴狀,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確認被告鵬泉街道辦強拆其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


爭(zheng) 議焦點

1、原告是否有權提起本訴;

2、案涉房屋是否被強製拆除,該行為(wei) 的實施主體(ti) 是誰,拆除行為(wei) 是否合法。

(一)關(guan) 於(yu) 本案第一組爭(zheng) 議焦點的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為(wei)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wei) 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yu) 行政行為(wei) 有利害關(guan) 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本案中,雖然原告主張的涉案房屋係基於(yu) 其祖父田某在北孝義(yi) 村擁有的宅基地而建設,其作為(wei) 該套房屋的占有使用者,對針對該套房屋的強拆行為(wei) ,其有權提起訴訟。被告鵬泉街道辦及第三人北孝義(yi) 村委會(hui) 主張原告因對涉案宅基地不享有繼承權而無權針對涉案房屋提起訴訟,於(yu) 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原告認為(wei) 被告對其房屋實施強拆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二)關(guan) 於(yu) 本案第二組爭(zheng) 議焦點問題的評析:

1、關(guan) 於(yu) 案涉房屋被拆事由的確定。

根據案件查明事實,第三人北孝義(yi) 村委會(hui) 於(yu) 本訴中所稱的“舊村改造”實為(wei) 原萊蕪市推進的“城中村”改造。由被告監督簽訂、執行的第三人與(yu) 萊蕪中聯上鼎置業(ye) 有限公司簽訂《城中村改造合作協議》開首即已明確,實施北孝義(yi) 村“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政策依據為(wei) 萊政發[2014]6號文、萊政辦發[2014]7號文、萊政辦發[2017]12號文件規定,明確證明案涉房屋拆除行為(wei) 發生於(yu) “城中村”改造過程中,而非發生在第三人自認的、獨立的“舊村改造”過程中。對北孝義(yi) 村實行“城中村”改造係原萊蕪市政府為(wei) 提升城市建設水平、加快城市核心區建設所作的決(jue) 定,而非該村村民自主決(jue) 定,亦非村民“自治”結果。

2、關(guan) 於(yu) 案涉房屋是否係被強製拆除以及強拆行為(wei) 實施人的確定。

本案中,被告鵬泉街道辦不承認案涉房屋係被其強製拆除;第三人北孝義(yi) 村委會(hui) 亦否認本案存在強拆問題。根據北孝義(yi) 村近年來處於(yu) “城中村”改造推進中的現實情況,結合第三人於(yu) 訴訟中提供的成立拆遷小組,以及房屋已拆除的居民自願協助未拆除戶進行房屋拆除工作的簽名捺印等證據材料等事實考量,在無明確證據證明案涉房屋係由原告自行拆除或經原告同意、再行拆除的情況下,原告主張該房屋係被強製拆除,本院予以認定。關(guan) 於(yu) 該強拆行為(wei) 的實施主體(ti) 問題,雖然本案第三人北孝義(yi) 村委會(hui) 於(yu) 本訴中積極自認案涉房屋係由其本村部分村民自願實施,但結合案涉房屋被拆事由考量,案涉強拆行為(wei) 實施主體(ti) 的確定,尚應結合房屋被拆後騰空土地的使用、拆遷補償(chang) 安置方案的製定審批等方麵的情況作出判斷。

首先,本案中,根據第三人北孝義(yi) 村呈報的“城中村”改造申請表、北孝義(yi) 村“城中村”改造建設方案,被告出具的北孝義(yi) 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安置區建設規模說明所標示的內(nei) 容,包括涉案房屋在內(nei) 的北孝義(yi) 村舊村拆遷後共騰空土地521. 66畝(mu) ,其中約201畝(mu) 用於(yu) 建設村民安置區,另320. 66畝(mu) 土地屬於(yu) 拍賣區;建設安置區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劃撥土地,拍賣區土地使用權公開掛牌出讓。上述“申請表”、“建設方案”雖僅(jin) 表現為(wei) 第三人呈報形式,但被告出具的“安置區建設規模說明”、北孝義(yi) 村“城中村”改造情況的說明,以及由被告呈報、萊蕪高新區最終蓋章通過的萊蕪高新區“城中村”改造方案審批表足以說明,北孝義(yi) 村呈報的“申請表”、“建設方案”的內(nei) 容已經過被告鵬泉街道辦及萊蕪高新區管委會(hui) 批準。從(cong) “申請表”、“建設方案”前述內(nei) 容可見,北孝義(yi) 村舊村房屋拆遷騰空後的土地設定為(wei) 由政府收歸國有,並按相關(guan) 土地管理使用規定予以規劃使用。

其次,本訴中,雖然第三人北孝義(yi) 村委會(hui) 主張涉案強拆行為(wei) 發生於(yu) 北孝義(yi) 村村民自主進行的“舊村改造”過程中,“舊村改造”拆遷補償(chang) 安置方案係由北孝義(yi) 村全體(ti) 村民以召開村民代表大會(hui) 討論通過方式自主決(jue) 定;但案件查明事實表明,第三人主張的“舊村改造”實為(wei) “城中村改造”,該改造項目的實施主體(ti) 是萊蕪高新區管委會(hui) ,具體(ti) 實施主體(ti) 是被告鵬泉街道辦。萊蕪高新區管委會(hui) 於(yu) 原萊蕪市政府在2014年下發“城中村”改造實施意見後,製定的《萊蕪高新區“城中村”改造實施辦法(暫行)》,對本區域內(nei) “城中村”改造中拆遷補償(chang) 安置方案的製定,即規定為(wei) “在鵬泉街道辦監督指導下,村(居)民委員會(hui) 據此製定具體(ti) 的拆遷補償(chang) 安置方案,報鵬泉街道辦事處批準”。本案中,由第三人向其村民發放的“北孝義(yi) 村舊村改造明白紙”實為(wei) 北孝義(yi) 村拆遷補償(chang) 安置方案,該“明白紙”明確載明該方案經“上報街道黨(dang) 工委同意”。可見涉案北孝義(yi) 村拆遷補償(chang) 安置方案非係北孝義(yi) 村村民以“自治”方式決(jue) 定。


法院判決(jue)

綜合以上情況判斷,在存在明確證據證明北孝義(yi) 村“城中村”改造活動係由被告鵬泉街道辦具體(ti) 組織實施的情況下,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即使案涉房屋強拆行為(wei) 確係由北孝義(yi) 村委會(hui) 組織實施,亦應視為(wei) 係接受被告的委托或指令實施。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所作“行政機關(guan) 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wei) ,委托的行政機關(guan) 是被告”的規定,案涉房屋強拆行為(wei) 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本案中,被告鵬泉街道辦否認涉案強拆行為(wei) 由其實施,未提供與(yu) 該行為(wei) 相關(guan) 的證據,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原告田某要求確認被告強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於(yu) 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確認被告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政府鵬泉街道辦事處強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政府鵬泉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時,上訴人應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遞交上訴狀後七日內(nei) 仍未預交上訴費又不提出緩(免、減)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韓繼萍

人民陪審員  趙其山

人民陪審員  張瑞亮

二0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書(shu)   記  員  呂軍(jun)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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