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律師

聯係我們

星空官网入口

手機:18563708776

郵箱:lawyercxf@163.com

網址:www.qingyanhall.com


居高拆遷勝案|濰坊拆遷勝訴案例:國家征收土地,責任主體應為行政機關,村委會實施強拆並非行使村民自治權!

您的當前位置: 首 頁 >> 新聞中心 >> 最新公告

居高拆遷勝案|濰坊拆遷勝訴案例:國家征收土地,責任主體應為行政機關,村委會實施強拆並非行使村民自治權!

發布日期:2021-11-05 00:00 來源:https://www.qingyanhall.com 點擊:

判決(jue) 要旨


本案涉案地塊為(wei) 國家征收土地,責任主體(ti) 應為(wei) 行政機關(guan) ,村民委員會(hui) 實施強製拆除村民房屋的行為(wei) 並非行使村民自治權,而是協助行政機關(guan) 實施的征收土地行為(wei) ,在行政機關(guan) 否認實施了強製拆除行為(wei) 的情況下,可以視為(wei) 受行政機關(guan) 委托實施的行為(wei) ,應當認定行政機關(guan) 為(wei) 拆除行為(wei) 的責任主體(ti) ,相應的法律後果由行政機關(guan) 承擔。結合本案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guan) 證據,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拆除是被告組織泊子社區居委會(hui) 實施的,責任主體(ti) 應為(wei) 新城街辦承擔。


判決(jue) 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0)魯0791行初58號

原告馬某。

委托代理人逯見濤,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洪寧,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遒辦事處,駐濰坊高新區新城街道北官東(dong) 街39號,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11370700004294106R。

法定代表人劉成瑞,該街辦主任。

出庭負責人劉宗輝,該街辦黨(dang) 委委員、政法委員。

第三人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泊子社區居民委員會(hui) ,駐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櫻前街與(yu) 濰縣中路東(dong) 南角,組織機構代碼673175032

法定代表人劉誌剛,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泉泉,男,1983年5月13日生,漢族,住濰坊高新區新城街道泊子村188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704198305130812,係第三人村委委員。

 

原告馬某訴被告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辦事處(以下筒稱“新城街辦”)行政強製拆除一案,本院於(yu) 2020年9月15日立案後,於(yu) 同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0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逯見濤、劉洪寧,被告新城街辦的負責人劉宗輝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恒明、劉東(dong) ,第三人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泊子社區居民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泊子社區居委會(hui) ”)的委托代理人王夕濤、劉泉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請求


請求確認被告強製拆除原告位於(yu) 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泊子社區的房屋行為(wei) 違法


爭(zheng) 議焦點


一是原告主體(ti) 是否適格及涉案房屋(含附屬設施)被強製拆除的責任主體(ti) 。

二是強製拆除房屋行為(wei) 是否合法。


法院審理認定


首先,關(guan) 於(yu) 原告的主體(ti) 資格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wei) 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yu) 行政行為(wei) 有利害關(guan) 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原告馬某是通過轉讓的方式從(cong) 馬某和處取得涉案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涉案房屋因土地征收被強製拆除,對其權益有直接影響,而本案的被訴行政行為(wei) 即為(wei) 強製拆除行為(wei) ,故馬某應為(wei) 行政行為(wei) 的相對人,依法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作為(wei) 原告,主體(ti) 適格。

其次,關(guan) 於(yu) 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被強製拆除的責任主體(ti) 問題。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被強製拆除是因為(wei) 包含涉案地塊在內(nei) 的泊子社區集體(ti) 土地被征收,具體(ti) 拆除行為(wei) 是由泊子社區居委會(hui)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據此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情形,應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hui) 實施強製拆除村民房屋的行為(wei) 並非行使村民自治權,而是協助行政機關(guan) 實施的征收土地行為(wei) ,在行政機關(guan) 否認實施了強製拆除行為(wei) 的情況下,可以視為(wei) 受行政機關(guan) 委托實施的行為(wei) ,應當認定行政機關(guan) 為(wei) 拆除行為(wei) 的責任主體(ti) ,相應的法律後果由行政機關(guan) 承擔。本案涉案地塊為(wei) 國家征收土地的情形,責任主體(ti) 應為(wei) 行政機關(guan) 。結合本案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guan) 證據,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拆除是新城街辦組織泊子社區居委會(hui) 實施的,責任主體(ti) 應為(wei) 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wei) 負有舉(ju) 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wei) 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wei) 沒有相應證據”及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nei) ,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wei) 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nei) ,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的規定,被告應在舉(ju) 證期限內(nei) 提供其實施強製拆除合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但本案中,被告未按規定提交上述證據及依據,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法院判決(jue)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強製行為(wei) 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行政行為(wei) 違法。鑒於(yu) 被告已經實施了強製拆除行為(wei) ,該行政行為(wei) 不具有可撤銷的內(nei) 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確認被告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辦事處組織強製拆除原告馬某位於(yu) 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治子社區的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同時預交上訴費50元,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李  吉

人民陪審員:牟乃謹

人民陪審員:李忠成

書(shu)    記   員:邱  玲


相關標簽:山東星空体育官方

最近瀏覽:

歡迎給我們留言
請在此輸入留言內容,我們會盡快與您聯係。
姓名
聯係人
電話
座機/手機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