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官网入口
手機:18563708776
郵箱:lawyercxf@163.com
網址:www.qingyanhall.com
判決(jue) 要旨
本案涉案地塊為(wei) 國家征收土地,責任主體(ti) 應為(wei) 行政機關(guan) ,村民委員會(hui) 實施強製拆除村民房屋的行為(wei) 並非行使村民自治權,而是協助行政機關(guan) 實施的征收土地行為(wei) ,在行政機關(guan) 否認實施了強製拆除行為(wei) 的情況下,可以視為(wei) 受行政機關(guan) 委托實施的行為(wei) ,應當認定行政機關(guan) 為(wei) 拆除行為(wei) 的責任主體(ti) ,相應的法律後果由行政機關(guan) 承擔。結合本案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guan) 證據,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拆除是被告組織泊子社區居委會(hui) 實施的,責任主體(ti) 應為(wei) 新城街辦承擔。
判決(jue) 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0)魯0791行初58號
原告馬某。
委托代理人逯見濤,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洪寧,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遒辦事處,駐濰坊高新區新城街道北官東(dong) 街39號,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11370700004294106R。
法定代表人劉成瑞,該街辦主任。
出庭負責人劉宗輝,該街辦黨(dang) 委委員、政法委員。
第三人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泊子社區居民委員會(hui) ,駐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櫻前街與(yu) 濰縣中路東(dong) 南角,組織機構代碼673175032
法定代表人劉誌剛,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泉泉,男,1983年5月13日生,漢族,住濰坊高新區新城街道泊子村188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704198305130812,係第三人村委委員。
原告馬某訴被告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辦事處(以下筒稱“新城街辦”)行政強製拆除一案,本院於(yu) 2020年9月15日立案後,於(yu) 同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0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逯見濤、劉洪寧,被告新城街辦的負責人劉宗輝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恒明、劉東(dong) ,第三人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泊子社區居民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泊子社區居委會(hui) ”)的委托代理人王夕濤、劉泉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請求
請求確認被告強製拆除原告位於(yu) 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泊子社區的房屋行為(wei) 違法
爭(zheng) 議焦點
一是原告主體(ti) 是否適格及涉案房屋(含附屬設施)被強製拆除的責任主體(ti) 。
二是強製拆除房屋行為(wei) 是否合法。
法院審理認定
首先,關(guan) 於(yu) 原告的主體(ti) 資格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wei) 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yu) 行政行為(wei) 有利害關(guan) 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原告馬某是通過轉讓的方式從(cong) 馬某和處取得涉案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涉案房屋因土地征收被強製拆除,對其權益有直接影響,而本案的被訴行政行為(wei) 即為(wei) 強製拆除行為(wei) ,故馬某應為(wei) 行政行為(wei) 的相對人,依法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作為(wei) 原告,主體(ti) 適格。
其次,關(guan) 於(yu) 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被強製拆除的責任主體(ti) 問題。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被強製拆除是因為(wei) 包含涉案地塊在內(nei) 的泊子社區集體(ti) 土地被征收,具體(ti) 拆除行為(wei) 是由泊子社區居委會(hui)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據此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情形,應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hui) 實施強製拆除村民房屋的行為(wei) 並非行使村民自治權,而是協助行政機關(guan) 實施的征收土地行為(wei) ,在行政機關(guan) 否認實施了強製拆除行為(wei) 的情況下,可以視為(wei) 受行政機關(guan) 委托實施的行為(wei) ,應當認定行政機關(guan) 為(wei) 拆除行為(wei) 的責任主體(ti) ,相應的法律後果由行政機關(guan) 承擔。本案涉案地塊為(wei) 國家征收土地的情形,責任主體(ti) 應為(wei) 行政機關(guan) 。結合本案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guan) 證據,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的拆除是新城街辦組織泊子社區居委會(hui) 實施的,責任主體(ti) 應為(wei) 被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wei) 負有舉(ju) 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wei) 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wei) 沒有相應證據”及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nei) ,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wei) 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nei) ,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的規定,被告應在舉(ju) 證期限內(nei) 提供其實施強製拆除合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但本案中,被告未按規定提交上述證據及依據,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法院判決(jue)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的強製行為(wei) 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行政行為(wei) 違法。鑒於(yu) 被告已經實施了強製拆除行為(wei) ,該行政行為(wei) 不具有可撤銷的內(nei) 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確認被告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辦事處組織強製拆除原告馬某位於(yu) 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治子社區的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濰坊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新城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同時預交上訴費50元,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李 吉
人民陪審員:牟乃謹
人民陪審員:李忠成
書(shu) 記 員: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