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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jue) 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hui) 或者居民委員會(hui) 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wei) 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hui) 或者居民委員會(hui) 為(wei) 被告。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莘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1)魯1522行初66號
原告薑某。
委托代理人牛川魯,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陽穀縣郭屯鎮郭屯社區居民委員會(hui) ,住所地:陽穀縣郭屯鎮郭屯社區。
法定代表人範興(xing) 國,主任。
原告薑某要求確認被告陽穀縣郭屯鎮郭屯社區居民委員會(hui) 強製拆除其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一案,本院於(yu) 2021年6月1日立案後,向被告陽穀縣郭屯鎮郭屯社區居民委員會(hui) 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1年9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川魯,被告陽穀縣郭屯鎮郭屯社區居民委員會(hui) 法定代表人範興(xing) 國及委托代理人趙永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求
公民的私有財產(chan) 受法律保護,原告在未簽署任何補償(chang) 協議的情況,房屋及地上附屬物被強製拆除,嚴(yan) 重侵害了原告的財產(chan) 權益,請求依法判決(jue) 被告強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wei) 違法。
法院判決(jue)
本院認為(wei)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村委會(hui) 對村集體(ti) 土地享有管理權及處置權。村委會(hui) 作為(wei) 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部分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因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產(chan) 生糾紛時,可作為(wei) 行政訴訟的被告應訴。在本案所涉的土地增減掛鉤項目中,陽穀縣郭屯鎮郭屯社區居民委員會(hui) 出於(yu) 對村集體(ti) 土地整治的需要,拆除原告的涉案房屋,為(wei) 本案的適格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wei) 負有舉(ju) 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wei) 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交證據以證明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為(wei) 合法,也不能證明其實施的拆除行為(wei) 遵循了正當行政程序。鑒於(yu) 被告實施的強製拆除行為(wei) 係事實行為(wei) ,並無可撤銷內(nei) 容,依法應當確認違法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確認被告陽穀縣郭屯鎮郭屯社區居民委員會(hui) 強製拆除原告薑某座落於(yu) 陽穀縣郭屯鎮曹莊村房屋的行政行為(wei) 違法。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陽穀縣郭屯鎮郭屯社區居民委員會(hui)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沈 傳(chuan) 義(yi)
審 判 員:王 海 芹
人民陪審員:杜 玉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