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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茌平區政府在作出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前並未單獨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該被訴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除了是公示送達方式之外,同時也是房屋征收決(jue) 定的載體(ti) ,具有可訴性。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第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城鄉(xiang) 規劃和專(zhuan) 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年度計劃。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城鄉(xiang) 規劃和專(zhuan) 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hui) 公眾(zhong) 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前,征收補償(chang) 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zhuan) 戶存儲(chu) 、專(zhuan) 款專(zhuan) 用。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1)魯15行初187號
原告:杜某英。
原告:韓某霞。
原告:吳某坤。
原告:賈某統。
原告:康某紅。
原告:劉某霞。
原告:李某尚。
原告:白某。
原告:張某國。
原告:王某霞。
原告:王某峰。
原告:謝某虎。
原告:孫某蘋。
原告:許某麗(li) 。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豔龍,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舒雅,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聊城市茌平區人民政府。住所地:茌平區中心街5226。
法定代表人:孫榮軍(jun) ,區長。
委托代理人:張力明,聊城市茌平區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服務中心工作人員。
原告杜惠英等十四人訴被告聊城市茌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茌平區政府)征收房屋一案,於(yu) 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同日受理後,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1年10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杜某英、韓某霞、賈某統、劉某霞、白某,王某霞、謝某虎、孫某蘋、許某麗(li) 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豔龍、朱舒雅,被告茌平區政府法定代表人孫榮軍(jun) 及委托代理人張力明、蘇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英等十四人訴稱:2021年5月24日,茌平區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作出聊城市茌平區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chang) 安置方案,對河西片區北到振興(xing) 路、南至新政路,西至棗鄉(xiang) 街、東(dong) 至茌中河實施房屋征收。本案原告杜某英、賈某統、韓某霞等人的合法房屋均在該征收範圍內(nei) 。2021年7月12日,上述原告向被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請求公開聊城市茌平區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決(jue) 定,被告答複稱該征收公告即是該征收決(jue) 定。據此,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條例》規定,房屋征收決(jue) 定由市、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被告以公告代替房屋征收決(jue) 定的行為(wei) 不具有合法性,公告中補償(chang) 安置內(nei) 容也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條例》之規定,因此,該征收公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決(jue) 撤銷被告作出的聊城市茌平區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
爭(zheng) 議焦點
本院認為(wei)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為(wei) :
一是茌平區政府作出的被訴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是否具有可訴性;
二是被訴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的合法性。
法院判決(jue)
被告茌平區政府稱被訴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屬於(yu) 過程性行為(wei) ,是對征收的告知送達,對原告權利義(yi) 務不產(chan) 生實質影響,不具有可訴性。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載明了是對河西片區的房屋進行征收,並對項目改造範圍、房屋征收、實施、監督部門等進行了規定,茌平區政府在作出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前並未單獨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該被訴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除了是公示送達方式之外,同時也是房屋征收決(jue) 定的載體(ti) ,具有可訴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第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城鄉(xiang) 規劃和專(zhuan) 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年度計劃。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城鄉(xiang) 規劃和專(zhuan) 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hui) 公眾(zhong) 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jue) 定前,征收補償(chang) 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zhuan) 戶存儲(chu) 、專(zhuan) 款專(zhuan) 用。本案中,被告茌平區政府未能提交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城鄉(xiang) 規劃和專(zhuan) 項規劃等證據材料,亦未提交征收補償(chang) 費用已足額到位、專(zhuan) 戶存儲(chu) 、專(zhuan) 款專(zhuan) 用的相關(guan) 材料,故被告作出的被訴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既認定事實不清又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撤銷被告聊城市茌平區人民政府於(yu) 2021年5月24日作出的《聊城市茌平區河西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聊城市茌平區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孟慶傑
人民陪審員 高洪珍
人民陪審員 張洪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書(shu) 記 員 任義(yi)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