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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院裁判行政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wei) 依據。”
兩(liang) 份內(nei) 容不一的市中政土征告字(2011)16號《征收土地公告》均為(wei) 棗莊市市中區自然資源局提供,證明效力等同但內(nei) 容存在矛盾。據此,被告作出182號駁回決(jue) 定認定416號征地批複由市中政土征告字(2011)16號《征收土地公告》予以公告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0)魯01行初428號
原告杜某。
委托代理人劉洪寧、逯見濤,均係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濟南市曆下區省府前街1號。
法定代表人李幹傑,省長。
委托代理人劉佳佳,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員。
原告杜某不服被告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山東(dong) 省政府)行政複議行為(wei) ,於(yu) 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yu) 同日立案後,依法向被告山東(dong) 省政府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0年9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杜某的委托代理人劉洪寧、被告山東(dong) 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劉佳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wei) ,《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院裁判行政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wei) 依據。”同時,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ye) 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麵、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yu) 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guan) 係,排除不具有關(guan) 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本案中,原告杜某曾就涉案地塊的征地手續等事項向棗莊市市中區自然資源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該局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複,並附有市中政土征告字(2011)16號《征收土地公告》文本,載明該地塊征地批複文號為(wei) 魯政土字(2011)579號。而被告山東(dong) 省政府提交的證據中同為(wei) 市中政土征告字(2011)16號的《征收土地公告》載明該地塊征地批複文號為(wei) 魯政土字(2011)416號,內(nei) 容並不一致。上述兩(liang) 份內(nei) 容不一的市中政土征告字(2011)16號《征收土地公告》均為(wei) 棗莊市市中區自然資源局提供,證明效力等同但內(nei) 容存在矛盾。據此,被告作出182號駁回決(jue) 定認定416號征地批複由市中政土征告字(2011)16號《征收土地公告》予以公告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一、撤銷被告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魯政複駁字(2020)182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jue) 定;
二、限被告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內(nei) 對原告杜某的行政複議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負擔。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魏吉鋒
人民陪審員 薛景禮
人民陪審員 鄭國秋
法 官 助 理 禹明璐
書(shu) 記 員 聶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