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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被告街道辦稱是其委托隊伍對涉案房屋進行的拆除,其工作人員和被告城管局的兩(liang) 名工作人員在外圍負責安保。被告街道辦認可是其實施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為(wei) 。原告的證據不能證實被告城管局實施了拆除行為(wei) 。故本院認定涉案房屋的拆除係被告街道辦實施。被告街道辦在拆除涉案房屋時未履行法定程序,拆除事實行為(wei) 又不可撤銷,故應當確認違法。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0)魯0112行初285號
原告柴某。
委托代理人逯見濤,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政府東(dong) 風街道辦事處,住所地濟南市曆城區花園路25號。
法定代表人李琰,主任。
負責人劉興(xing) 亮,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呂升鵬,該辦事處工作人員。
被告濟南市曆城區城市管理局(濟南市曆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住所地濟南市曆城區辛祝路44號。
法定代表人劉明勇,局長。
負責人陶誌成,副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喆,該局法製科副科長。
原告柴某因要求確認被告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政府東(dong) 風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被告濟南市曆城區城市管理局(濟南市曆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局)實施的房屋行政強製行為(wei) 違法,於(yu) 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多次補充材料,本院於(yu) 2020年6月1日立案後,於(yu) 2020年6月5日向二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0年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柴某及委托代理人逯見濤,被告街道辦的負責人劉興(xing) 亮及委托代理人呂升鵝、馬曉紅,被告城管局的負責人陶誌成及委托代理人劉喆、楊振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請求
1、確認二被告強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1、原告的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的問題。被告城管局稱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了6個(ge) 月的起訴期限,根據相關(guan)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guan) 在履行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情況下才適用6個(ge) 月的起訴期限,本案中被告城管局未提交證據證明告知過原告相關(guan) 起訴期限,故本院對被告城管局的主張不予采信。
2、關(guan) 於(yu) 涉案房屋被拆除行為(wei) 是否違法的問題。原告稱2019年4月19日涉案房屋由二被告拆除,認為(wei) 其提交的證據3中的101號裁定、證據5拆除現場視頻資料能證實上述主張,被告城管局不認可。庭審中,被告街道辦稱是其委托隊伍對涉案房屋進行的拆除,其工作人員和被告城管局的兩(liang) 名工作人員在外圍負責安保。被告街道辦認可是其實施了涉案房屋的拆除行為(wei) 。原告的證據不能證實被告城管局實施了拆除行為(wei) 。故本院認定涉案房屋的拆除係被告街道辦實施。被告街道辦在拆除涉案房屋時未履行法定程序,拆除事實行為(wei) 又不可撤銷,故應當確認違法。
法院判決(jue)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jue) 如下:
一、確認被告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政府東(dong) 風街道辦事處於(yu) 2019年4月19日拆除原告柴某位於(yu) 濟南市曆城區辛祝路56號北麵2幢、3幢二層中間位置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
二、駁回原告柴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政府東(dong) 風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趙 燕
人民陪審員 趙承捷
人民陪審員 竇桂華
書(shu) 記 員 於(yu) 文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