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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遷勝案|濟寧拆遷勝訴案例:未下達責令限期移交土地的決定強拆地上附屬物,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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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遷勝案|濟寧拆遷勝訴案例:未下達責令限期移交土地的決定強拆地上附屬物,違法!

發布日期:2022-03-23 00:00 來源:https://www.qingyanhall.com 點擊:

裁判要旨


《山東(dong) 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且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安置有關(guan) 費用足額到位後,被征收土地的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農(nong) 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移交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泗水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0)魯0831行初25號

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李豔龍,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曲阜市小雪街道辦事處。住所地:曲阜市小雪街道北雪村。


法定代表人王棟,主任。

出庭負責人丁明恩,副主任


原告郭某因要求確認被告曲阜市小雪街道辦事處強製拆除行為(wei) 違法,於(yu) 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yu) 2020年9月10日立案後,於(yu) 2020年9月11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0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豔龍、被告曲阜市小雪街道辦事處出庭負責人丁明恩、委托代理人陳明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訴稱,原告在曲阜市小雪街道辦事處鐵爐村擁有合法的集體(ti) 土地,近期原告被告知其土地被征收,但是未收到任何合法的手續。2020年4月1日,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將原告承包土地地上物強製清除,並對土地原狀進行破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相關(guan) 法律規定,公民合法所有的私有財產(chan) 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ge) 人破壞和侵占。原告認為(wei) ,被告違反法律規定,在未經法定審批及合理賠償(chang) 的情況下,對原告合法所有的地上附屬物強製拆除的行為(wei) 嚴(yan) 重違法。為(wei) 維護合法權益,特此起訴。


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被告強製拆除原告承

包土地上附屬物行為(wei) 違法;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山東(dong) 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且土地征收補償(chang) 安置有關(guan) 費用足額到位後,被征收土地的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農(nong) 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移交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本案中,被告曲阜市小雪街道辦事處在強製拆除原告郭某涉案土地上的附屬物前,未向原告郭某下達責令限期移交土地的決(jue) 定,被告直接將原告涉案土地上的附屬物強製拆除的行為(wei) 程序違法,由於(yu) 上述行為(wei) 不具有可撤銷內(nei) 容,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強製拆除行為(wei) 違法的訴訟請求,本院子以支持。


法院判決(jue)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jue) 如下:

確認被告曲阜市小雪街道辦事處強製拆除原告郭某涉案承包土地上附屬物的行政行為(wei) 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曲阜市小雪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翠華

審判員   王衍雪

人民陪審員牛長增

法官助理   林   雪

書(shu) 記員   孔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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