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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遷勝案|濟南拆遷勝訴案例:山東高院再審判改判,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支持我方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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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遷勝案|濟南拆遷勝訴案例:山東高院再審判改判,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支持我方訴訟請求!

發布日期:2022-03-24 00:00 來源:https://www.qingyanhall.com 點擊:

裁判要旨

被申請人在實施強製拆除涉案房屋前,要先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決(jue) 定,並催告再審申請人履行義(yi) 務,經催告,再審申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jue) 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被申請人可以作出強製拆除的決(jue) 定,該強製拆除決(jue) 定應予公告,限期由再審申請人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內(nei) 再審申請人不複議、不起訴,被申請人方可實施強製拆除。被申請人未依法完整的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即實施拆除,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撒銷,但因該行為(wei) 不具有可撒銷性,再審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強製拆除其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2)魯行再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趙某。


委托代理人逯見濤,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洪寧,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崔寨街道辦事處,住所地山東(dong) 省濟南市濟陽區崔寨街道中心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張健,主任。

出庭負責人王隆烈,該辦事處黨(dang) 工委財政支付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孟凡雷,該辦事處工作人員。

原審第三人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理委員會(hui) 崔寨街道北趙村民委員會(hui) (原濟陽縣崔寨街道北趙村民委員會(hui) ),住所地山東(dong) 省濟南市濟陽區崔寨街道辦事處北趙村。

法定代表人趙冠良,主任。


再審申請人趙某因與(yu) 被申請人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崔寨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崔寨街道辦)及原審第三人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理委員會(hui) 崔寨街道北趙村民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北趙村委會(hui) )強製拆除房屋違法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魯01行終659號行政判決(jue) ,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於(yu) 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魯行申2594號行政裁定,提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判決(jue)


一審法院認為(wei) ,根據原告舉(ju) 證的魯政複駁字[2019]673號《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jue) 定書(shu) 》記載,濟南市人民政府於(yu) 2019年9月4日作出的[2019]602號《擬征收土地公告》曾在北趙村公告欄張貼。2018年7月13日,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理委員會(hui) 曾做出凍結通告,對包括崔寨街道辦全域範圍內(nei) 所有村居實施凍結。本案中原告趙某稱被告崔寨街道辦拆除其房屋,但根據照片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崔寨街道辦對其房屋組織實施了拆除行為(wei) ,原告所訴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jue) 駁回原告趙健的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jue)


二審法院認為(wei)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為(wei) :被上訴人崔寨街道辦是否是上訴人所訴行為(wei) 的實施主體(ti) 和責任主體(ti)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wei) 負有舉(ju) 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wei) 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被上訴人主張其從(cong) 未對涉案房屋實施或組織過強製拆除行為(wei) 。在被上訴人否認其作出所訴行政行為(wei) 的情況下,上訴人應舉(ju) 證證明被上訴人實施或組織過拆除其房屋的行為(wei) 。上訴人的房屋並不處於(yu) [2019]602號公告征收範圍內(nei) ,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授權他人或直接實施了拆除上訴人房屋的行為(wei) 。因此上訴人認為(wei) 被上訴人拆除了其房屋,證據不足。一審法院判決(jue) 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趙某不服一、二審法院判決(jue) ,以其申請再審事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四)項之規定為(wei) 由,向本院申請再審。主要理由如下:涉案房屋符合“一戶一宅”政策且有村委會(hui) 出具的證明。被申請人為(wei) 了完成征收工作,將再審申請人房屋偷偷強製拆除,不給予補償(chang) ,讓再審申請人與(yu) 母親(qin) 的房屋一並安置。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理委員會(hui) 具體(ti) 對涉案房屋所在區域實施了征收,目前該片區的房屋已經被全部拆除完畢,被申請人組織實施了涉案片區房屋的拆除工作,足以推定涉案房屋是由被申請人為(wei) 了完成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理委員會(hui) 征收工作所為(wei) 。


再審審理


本院認為(wei)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是被申請人強製拆除再審申請人房屋行為(wei) 是否合法,審理重點涉案房屋所在土地能否被認定位於(yu) 涉案項目征收範圍。根據再審申請人在原審期間提交的北趙村委會(hui) 出具的證明、照片以及凍結時拍攝的影像圖等,能夠證實再審申請人凍結前就在北趙村村北有房屋一處,凍結後經村同意進行修繕翻新。雖然擬征收土地公告表述征收範圍為(wei) 北至、西至、南至北趙村土地,東(dong) 至小劉村土地,但結合涉案項目補償(chang) 實施方案細則的記載,被征地村莊外緣閉合圈內(nei) 的全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以及北趙村全村房屋目前已經被拆除且土地已設立圍擋的事實,再審申請人的房屋所在土地應包含在涉案征收土地範圍內(nei)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guan) 規定,集體(ti) 土地征收過程中,有且僅(jin) 有市、縣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屬物的職權。因而,在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位於(yu) 征收範圍內(nei) 的情況下,除非實施征收的責任主體(ti) 能夠提交證據證實由其他主體(ti) 強拆涉案房屋,否則應當推定由實施征收的責任主體(ti) 對該強製拆除行為(wei) 承擔責任。本案再審聽證期間,被申請人認可其是涉案項目拆遷安置補償(chang) 的責任主體(ti) ,認可本村其他村民房屋由其組織施工拆除。在被申請人未提交證據證實存在其他強製拆除主體(ti) 的情況下,其是涉案房屋被拆除後的受益方,應由被申請人承擔強製拆除貴任。二審法院認為(wei) 再審申請人的房屋並不處於(yu) 涉案項目公告征收範圍內(nei) ,與(yu) 事實不符,應子糾正。關(guan) 於(yu) 涉案房屋及其土地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屬於(yu) 安置補償(chang) 範圍的問題,不屬於(yu) 本案審查範圍,可在賠償(chang) 訴訟中予以審查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實施強製拆除應當履行催告、聽取陳述申辯等必要的法定程序,以保障被征收戶的陳述申辯權利。本案被申請人在實施強製拆除涉案房屋前,要先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決(jue) 定,並催告再審申請人履行義(yi) 務,經催告,再審申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jue) 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被申請人可以作出強製拆除的決(jue) 定,該強製拆除決(jue) 定應予公告,限期由再審申請人自行拆除,法定期限內(nei) 再審申請人不複議、不起訴,被申請人方可實施強製拆除。被申請人未依法完整的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即實施拆除,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撒銷,但因該行為(wei) 不具有可撒銷性,再審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強製拆除其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再審申請人的再審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一、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魯01行終659號行政判決(jue) ;

二、撤銷濟南市曆下區人民法院(2020)魯0102行初573號行政判決(jue) ;

三、確認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崔寨街道辦事處於(yu) 2020年5月初對趙健所有的位於(yu) 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管理委員會(hui) 崔寨街道北趙村的房屋實施的強製拆除行為(wei) 違法。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共計100元由被申請人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崔寨街道辦事處負擔。

本判決(jue) 為(wei) 終審判決(jue) 。


審判長  郝萬(wan) 瑩

審判員  李   拙

審判員  李莉軍(jun)

書(shu) 記員  楊柳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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