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官网入口
手機:18563708776
郵箱:lawyercxf@163.com
網址:www.qingyanhall.com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wei) 負舉(ju) 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wei) 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強製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屬物,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行為(wei) 合法,也未提交規範性文件證明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具有法律依據,僅(jin) 提交了堤嶺社區居民代表會(hui) 議作出的收回堤嶺社區集體(ti) 土地使用權的決(jue) 議,但該決(jue) 議不是被告強製拆除的依據。本案中被告街道辦事處係政府的派出機構,法律未賦予其強製拆除的法定職權,其在沒有法定職權亦無法律依據及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強製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屬物,其拆除行為(wei) 違法。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2)魯1403行初8號
原告竇某。
委托代理人李豔龍,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媛媛,星空官网入口實習(xi) 律師。
被告德州市德城區廣川街道辦事處,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區東(dong) 風中路620號。
法定代表人韓紅敏,主任。
出庭負責人王生文,黨(dang) 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
原告竇某訴被告德州市德城區廣川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廣川街道辦)強製拆除房屋或設施一案,經訴前和解未果,本院於(yu) 2022年1月6日立案後,在法定期限內(nei) 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2年2月17日、3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竇某及其代理人李豔龍、周媛媛,被告廣川街道辦行政負責人王生文,委托代理人牟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原告在德城區堤嶺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內(nei) 擁有合法房屋,近期該片區涉遷,原告的房屋也在被征收苑圍內(nei) 。2021年10月26日被告組織大量人員將原告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了強製拆除,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原告認為(wei) 被告的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的相關(guan) 規定,屬於(yu) 違法行為(wei) 。請求1、依法確認被告強製拆除原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行為(wei) 違法;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wei) 負舉(ju) 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wei) 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強製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屬物,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行為(wei) 合法,也未提交規範性文件證明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具有法律依據,僅(jin) 提交了堤嶺社區居民代表會(hui) 議作出的收回堤嶺社區集體(ti) 土地使用權的決(jue) 議,但該決(jue) 議不是被告強製拆除的依據。本案中被告法律未賦予強製拆除法定職權,拆除行為(wei) 違法
法院判決(jue)
綜上,被告強製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的行為(wei) 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屬物的行為(wei) 違法,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確認被告德州市德城區廣川街道辦事處拆除原告竇立強房屋及附屬物的行為(wei) 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德州市德城區廣川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一超
審判員 李新華
人民陪審員 張 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海嚀
書(shu) 記員 車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