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官网入口
手機:18563708776
郵箱:lawyercxf@163.com
網址:www.qingyanhall.com
裁判要旨
在征收工作中,停水、停電、設置圍擋等行為(wei) 屬於(yu) 征收工作的一部分。供水、供電等企業(ye) 按照政府的指令,作出終止相關(guan) 服務的行為(wei) 係配合完成征收工作,造成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政府承擔。
根據先搬遷後補償(chang) 的原則,在原告未簽訂補償(chang) 協議,未安置的情況下,指揮部實施的停水、停電行為(wei) 給原告造成實際生活困難,該行為(wei) 違法,鄆城縣張夏莊棚政指揮部作為(wei) 政府成立的臨(lin) 時機構,其實施停水、停電行為(wei) 的法律後果應當由鄆城縣人民政府承擔。關(guan) 於(yu) 設置圍擋的行為(wei) ,鄆城縣人民政府雖主張該行為(wei) 由第三人施工單位實施,是為(wei) 了防止揚塵汙染,保障工程建設的安全,但鄆城縣人民政府作為(wei) 棚改建設和土地征收的主體(ti) ,應當對其征收範圍內(nei) 的行為(wei) 承擔相應貴任。原告房屋周圍設置圍擋,未給原告留有出路,致使原告隻能在施工道路出行,給原告造成實際生產(chan) 、生活上的影響,侵害了原告的權益,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0)魯17行初312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曹博,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委托代理人逯見濤,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鄆城縣人民政府,住所地鄆城縣鄆州大道6001號。
法定代表人穀永強,縣長。
委托代理人徐文博,鄆城縣司法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梁棟,鄆城縣司法局工作人員。
第三人鄆城縣自來水公司,住所地鄆城縣西門街168號。
法定代表人曾耀華,總經理。
第三人鄆城縣國瑞置業(ye) 有限公司(簡稱鄆城國瑞公司),住所地鄆城縣鄆州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齊魯平,總經理。
第三人國網山東(dong) 省電力公司鄆城供電公司(簡稱鄆城供電公司),住所地鄆城縣金河路221號。
法定代表人謝廣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平,該公司職工。
原告李某因與(yu) 被告鄆城縣人民政府、第三入鄆城縣自來水公司、鄆城縣國瑞置業(ye) 有限公司、國網山東(dong) 省電力公司鄆城供電公司行政行為(wei) 違法一案,於(yu) 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立案後,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0年8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曹博、逯見濤,被告出庭負責人徐龍傑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文博、梁棟,第三人鄆城縣國瑞置業(ye) 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務清,國網山東(dong) 省電力公司鄆城供電公司委托代理人戚聿革、吳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起訴稱,2019年原告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獲知被告作出了鄆征公告(2019)4號擬征地公告,原告房屋位於(yu) 征收範圍內(nei) 。因補償(chang) 價(jia) 值與(yu) 麵積的問題一致未能簽訂補償(chang) 協議。2019年初,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對原告房屋斷水、斷電,並組織人員將原告房屋四周進行圍阻,造成原告無法正常出行,給原告的生產(chan) 、生活造成影響,遭受嚴(yan) 重的經濟損失。被告的該行為(wei) 目的是迫使原告簽訂補償(chang) 協議,盡快搬離。原告認為(wei) ,被告實施的斷水、斷電及破壞正常通行的行為(wei) 違法,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上述行為(wei) 違法,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在征收工作中,停水、停電、設置圍擋等行為(wei) 屬於(yu) 征收工作的一部分。供水、供電等企業(ye) 按照政府的指令,作出終止相關(guan) 服務的行為(wei) 係配合完成征收工作,造成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政府承擔。本案中,鄆城縣張夏莊棚改指揮部作出的《敬告》明確寫(xie) 明了停水、停電的時間,且與(yu) 實際停水、停電時間相符,能夠證明第三人實施停水、停電的行為(wei) 是按照指揮部指示命令而實施。根據先搬遷後補償(chang) 的原則,在原告未簽訂補償(chang) 協議,未安置的情況下,指揮部實施的停水、停電行為(wei) 給原告造成實際生活困難,該行為(wei) 違法,鄆城縣張夏莊棚政指揮部作為(wei) 政府成立的臨(lin) 時機構,其實施停水、停電行為(wei) 的法律後果應當由鄆城縣人民政府承擔。關(guan) 於(yu) 設置圍擋的行為(wei) ,鄆城縣人民政府雖主張該行為(wei) 由第三人施工單位實施,是為(wei) 了防止揚塵汙染,保障工程建設的安全,但鄆城縣人民政府作為(wei) 棚改建設和土地征收的主體(ti) ,應當對其征收範圍內(nei) 的行為(wei) 承擔相應貴任。原告房屋周圍設置圍擋,未給原告留有出路,致使原告隻能在施工道路出行,給原告造成實際生產(chan) 、生活上的影響,侵害了原告的權益,故,應確認鄆城縣人民政府設置圍擋的行為(wei) 違法。
法院判決(jue)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確認被告鄆城縣人民政府對原告李某房屋實施停水、停電、設置圍擋的行為(wei) 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鄆城縣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天正
審判員 嶽曉豔
人民陪審員 梁書(shu) 貴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書(shu) 記員 趙含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