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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子以答複。行政機關(guan) 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ge) 工作日。”
二、《山東(dong) 省城鄉(xiang) 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實行分級負責製。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總體(ti) 部署、指標下達、項目審核、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負貴增減掛鉤試點政策研究製定和業(ye) 務指導:負責項目竣工後的省級核準和上報備案等工作。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立項初審、實地踏勘、實施監管、在線報備、竣工驗收等工作。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nei) 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庫、組織編製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初驗、在線報備和複墾耕地管護等工作。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xiang) (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關(guan) 工作,相關(guan) 部門分工合作,共同推進。
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guan)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guan) 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行政機關(guan) 從(cong)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行政機關(guan) 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guan) 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臨(lin) 邑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0)魯1424行初23號
原告劉某一。
原告劉某二。
原告劉某三。
原告劉某四。
原告劉某五。
原告劉 某六。
原告劉某七。
委托代理人曹博,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臨(lin) 邑縣孟寺鎮人民政府。住所地臨(lin) 邑縣孟寺鎮孟寺村1000號。
負責人劉振祥,鎮長。
出庭負責人崔士功,副鎮長。
原告劉某七人訴被告臨(lin) 邑縣孟寺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孟寺鎮政府”)信息公開一案,於(yu) 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yu) 2020年6月12日立案,於(yu) 2020年6月16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舉(ju) 證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0年8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某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博,被告孟寺鎮政府出庭負貴人崔士功(副鎮長)、委托代理人徐榮軍(jun) 、王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七人於(yu) 2020年4月4日向被告孟寺鎮政府郵寄信息公開申請表,被告於(yu) 2020年4月6日收到原告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於(yu) 2020年5月9日作出信息公開延期答複書(shu) ,寫(xie) 明:你們(men) 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收悉,需延期答複,經我鎮信息公開負責人劉偉(wei) 同意,延期20個(ge) 工作日答複。被告於(yu) 2020年6月3日作出信息公開回複:經檢索我單位沒有您申請的信息公開內(nei) 容。
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請求確認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nei) 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行為(wei) 違法;二、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孟寺鎮關(guan) 於(yu) 政府信息公開的答複》,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原告《信息公開申請表》中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根據訴辯雙方的意見,本案爭(zheng) 議焦點主要在於(yu) :被告孟寺鎮政府2020年6月3日作出信息公開回複是否合法。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guan)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guan) 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行政機關(guan) 從(cong)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行政機關(guan) 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guan) 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是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的前提。行政機關(guan) 隻提供已經存在的信息,不因為(wei) 申請人的請求而負擔為(wei) 其製作信息的義(yi) 務。《山東(dong) 省城鄉(xiang) 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實行分級負責製。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總體(ti) 部署、指標下達、項目審核、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負貴增減掛鉤試點政策研究製定和業(ye) 務指導:負責項目竣工後的省級核準和上報備案等工作。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立項初審、實地踏勘、實施監管、在線報備、竣工驗收等工作。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nei) 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庫、組織編製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初驗、在線報備和複墾耕地管護等工作。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xiang) (鎮)人民政府配合做好相關(guan) 工作,相關(guan) 部門分工合作,共同推進。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原告申請公開的有關(guan) 增減掛鉤試點工作中,鎮人民政府負責配合做好相關(guan) 工作。本案中,原告申請公開的內(nei) 容為(wei) :臨(lin) 邑縣孟寺鎮劉鍾樓村土地增減掛鉤項目根據《山東(dong) 省城鄉(xiang) 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批準文件,包括:規劃文本及圖件。被告孟寺鎮政府既不是原告審請公開的信息的製作者,也非保存者,不承擔公開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的義(yi) 務。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子以答複。行政機關(guan) 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如需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複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ge) 工作日。”本案中,被告孟寺鎮政府於(yu) 2020年4月6日收到原告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於(yu) 2020年5月9日作出信息公開延期答複書(shu) ,被告於(yu) 2020年6月3日作出信息公開回複:經檢索我單位沒有您申請的信息公開內(nei) 容。被告沒有在法定期限內(nei) 予答複,屬於(yu) 程序違法。
法院判決(jue)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一、確認被告臨(lin) 邑縣孟寺鎮人民政府於(yu) 2020年6月3日作出的信息公開回複違法:
二、駁回原告劉某七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 燕
人民陪審員 張 華
人民陪審員 張曉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劉娜娜
書(shu) 記員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