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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二)項之規定“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guan) 簽收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yu) 收到申請的當日與(yu) 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guan) 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ge) 工作日。”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臨(lin) 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0)魯13行初281號
原告李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逯見濤,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博,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臨(lin) 沂市河東(dong) 區人民政府,住所地臨(lin) 沂市河東(dong) 區人民政府駐地。
法定代表人姚運明,區長。
出庭負責人徐彬,副區長。
原告李某因訴被告臨(lin) 沂市河東(dong) 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答複向一案,於(yu) 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yu) 2020年8月3日立案後,依法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0年11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逯見濤、被告臨(lin) 沂市河東(dong) 區人民政府出庭負責人徐彬、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榮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請求
1.確認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內(nei) 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行為(wei) 違法;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問題是被告河東(dong) 區人民政府作出的(2020)第2號《政府信息公開延期告知書(shu) 》是否超過法定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二)項之規定“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guan) 簽收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於(yu) 收到申請的當日與(yu) 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本案中,被告臨(lin) 沂市河東(dong) 區人民政府於(yu) 2020年5月3日簽收李某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表》,正常情況下5月3日即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但因5月1日至5日是法定節假日,故正常上班的第一天即5月6日應為(wei) 被告收到原告申請之日。對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請後因內(nei) 部交接存在時差問題的後果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被告要求自5月9日開始計算信息答複期限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guan) 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ge) 工作日。”本案政府信息公開的起算時間是5月6日,至6月1日為(wei) 期限屆滿之日。被告於(yu) 6月3日將[2020]第2號《政府信息公開延期告知書(shu) 》交付郵寄,超過答複期限,應確認違法。
法院判決(jue)
2020年6月25日,被告作出[2020]第5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shu) 》,6月29日郵寄給原告,本院於(yu) 8月3日受理本案,原告未要求被告重新作出答複,證明被告答複書(shu) 內(nei) 容符合原告的申請要求。被告的行政行為(wei) 程序存在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chan) 生實際影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一款(二)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確認被告臨(lin) 沂市河東(dong) 區人民政府於(yu) 2020年6月25日逾期作出[2020]第5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shu) 》的行為(wei) 違法。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臨(lin) 沂市河東(dong) 區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鹿文麒
人民陪審員李增慧
人民陪審員孫軟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shu) 記員薑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