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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chang) 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guan) 和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chang) 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chang)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紐織的財產(chan) 權造戒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八)對財產(chan) 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chang)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wei) 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法院
行政賠償(chang) 判決(jue) 書(shu)
(2020)魯0112行初361號
原告侯某。
原告亓某。
兩(liang)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逯見濤,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兩(liang)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洪寧,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濟南市鋼城區棋山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hui) ,住所地濟南市鋼城區棋山風景區。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12371203069985020B:
法定代表人張學波,主任
出庭負責人陳傑,副書(shu) 記
原告侯某、亓某因與(yu) 被告濟南市鋼城區棋山國塚(zhong) 森林公園管委會(hui) (以下簡稱棋山管委會(hui) )行政賠償(chang) 一案,於(yu) 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同日立案後,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0年9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侯某、亓某及兩(liang)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逯見濤、劉洪寧,被告棋山管委會(hui) 的副職負責人陳傑及委托代理人李慶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請求
原告侯某、亓某訴稱,原告是鋼城區裏辛鎮澇窪村村民,在澇窪村擁有合法宅基地一處,一直合法居住使用。2019年9月,被告在沒有依法征收,沒有與(yu) 原告簽訂安置補償(chang) 協議的情況下,強行拆除原告用於(yu) 經營的房屋和附屬設施,給原告的生產(chan) 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財產(chan) 損失巨大。2019年10月30日,原告向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被告強拆違法,後經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魯0112行初414號行政判決(jue) 書(shu) 確認被告強拆行為(wei) 違法,現已生效。被告的強拆行為(wei) ,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為(wei) 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賠償(chang) 法》等相關(guan) 規定,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依法賠償(chang) 原告因被告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1523334元:2.訴論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chang) 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guan) 和國家機關(guan) 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chang) 的權利。”被告棋山管委會(hui) 拆除兩(liang) 原告位於(yu) 濟南市鋼城區棋山風景區內(nei) 房屋的行為(wei) 已被確認違法,其應當對兩(liang) 原告的合法損失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本案爭(zheng) 議焦點問題是兩(liang) 原告主張的損失是否屬於(yu) 法律規定的賠償(chang) 範圍。
關(guan) 於(yu) 賠償(chang) 的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chang) 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紐織的財產(chan) 權造戒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八)對財產(chan) 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chang) 。”兩(liang) 原告主張的損失中,1.房屋主體(ti) 結構及裝修損失,本院認為(wei) ,合法建築物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相關(guan) 規定,在取得建設用地許可的基礎上,經由相關(guan) 規劃、建設等部門批準後予以建設。兩(liang) 原告提交鎮政府文件證明其建設的房屋符合要求,該文件中規定“所有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服從(cong) 總體(ti) 規劃,必須有單體(ti) 設計,單體(ti) 設計必須經有關(guan) 部門和管委會(hui) 審核”,兩(liang) 原告未提供其建設涉案房屋辦理相關(guan) 規劃、許可等建設手續的證據,故涉案房屋非合法建築,被告棋山管委會(hui) 拆除其房屋,不應按照合法建築物予以賠償(chang) 。兩(liang) 原告主張房屋損失,本院不予支持。兩(liang) 原告主張的裝修損失,依附於(yu) 涉案房屋存在,因房屋損失不予賠償(chang) ,故兩(liang) 原告主張的裝修損失亦不予賠償(chang) 。2,其他物品財產(chan) 損失,被告棋山管委會(hui) 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拆除房屋時,涉案房屋內(nei) 已沒有物品,故被告棋山管委會(hui) 應承擔舉(ju) 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wei) 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從(cong) 兩(liang) 原告提供的照片和視頻可以看出,涉案房屋內(nei) 有冰箱、沙發、家具等可以移動的生活物品,因被告棋山管季會(hui) 在拆除房屋前已向兩(liang) 原告送達了限期拆除通知,給予兩(liang) 原告一定時間搬離物品,並非突發狀況下的拆除,結合邏輯推理,生活常識等,本院推定兩(liang) 原告已將此類能移動的物品搬離,並未因被告棋山管委會(hui) 的拆除行為(wei) 造成損壞,故對此部分物品損失,不子賠償(chang) 。對於(yu) 鋁合金門窗、暖氣片等可以重複利用的建材和物品,因被告棋山管委會(hui) 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對該部分物品進行處理,故本院推定該部分建材和物品在拆除過程中已經損失,結合邏輯推理、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本院酌定該部分損失為(wei) 20000元:3.律師費損失,因該部分損失不屬於(yu) 國家賠償(chang) 法規定的直接經濟損失範圍,故對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jue)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chang) 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jue) 如下:
一、限被告濟南市鋼城區棋山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hui) 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賠償(chang) 原告侯某、亓某因拆除行為(wei) 造成的損失20000元:
二、駁回原告侯海美、亓興(xing) 利其他訴訟請求。行政賠償(chang) 案件不收訴訟費用。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 靜
人民陪審員 陳仁英
人民陪審員 張百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shu) 記員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