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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遷勝案|濱州拆遷勝訴案例:未按當事人申請要求給予信息公開,法院判決撤銷!居高律所征地拆遷李豔龍主任團隊再獲勝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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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拆遷勝案|濱州拆遷勝訴案例:未按當事人申請要求給予信息公開,法院判決撤銷!居高律所征地拆遷李豔龍主任團隊再獲勝案件!

發布日期:2022-04-14 00:00 來源:https://www.qingyanhall.com 點擊: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guan) 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審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ge) 工作日。”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鄒平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2)魯1681行初15號

原告趙某一。

原告趙某二。

兩(liang) 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洪寧,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兩(liang)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文鑫,星空官网入口實習(xi) 律師。

被告鄒平市明集鎮人民政府,住所地鄒平市明集鎮明旺路76號。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11371626004394609Y。

法定代表人宋夢晨,鎮長。

出庭負責人夏曉寧,副鎮長。


原告趙某一、趙某二不服被告鄒平市明集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明集鎮府)政府信息公開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yu) 2022年2月15日立案後,於(yu) 法定期限內(nei) 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2年2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趙某一、趙某二及兩(liang) 原告委托代理人劉洪寧、王文鑫,被告出庭負責人夏曉寧及委托代理人王東(dong)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明集鎮府於(yu) 2021年8月6日作出明公開告字[2021]2號關(guan) 於(yu) 趙某一等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shu) (以下簡稱被訴告知書(shu) ),載明原告所申請公開的鄒平縣明集鎮蘭(lan) 芝裏村鄒平泰升紡織有限公司項目集體(ti) 土地征收程序中土地補償(chang) 費、地上附著物補償(chang) 費等費用的撥付記錄等政府信息可以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現予提供,提供方式為(wei) 自行現場閱讀,請聯係明集鎮人民政府信訪辦協助當場閱讀。


訴訟請求


原告趙某一、趙某二訴稱,原告係鄒平市明集鎮蘭(lan) 芝裏村村民,在本村擁有合法承包的集體(ti) 土地,因該村集體(ti) 土地已經被國家征收,因此向被告申請信息公開,請求被告依法公開“蘭(lan) 芝裏村鄒平泰升紡織有限公司項目(魯政土字[2006]1643號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鄒平縣2006年第九批次建設用地的批複)集體(ti) 土地征收程序中土地補償(chang) 費、地上附著物補償(chang) 費等費用的撥付記錄等政府信息”。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後,作出涉案答複,該答複並不符合原告所申請的信息公開形式,且被告並沒有配合原告查閱相關(guan) 材料。被告的做法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特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決(jue) 撤銷被告作出的明公開告字[2021]2號關(guan) 於(yu) 趙宗來等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shu) :2.依法判決(jue) 被告按照法定形式履行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爭(zheng) 議焦點


本院認為(wei) ,本案爭(zheng) 議焦點一是原告申請公開的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屬於(yu) 被告的公開職責權限:二是被訴告知書(shu) 是否應予撤銷。


關(guan) 於(yu) 爭(zheng) 議焦點一,《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行政機關(guan) 從(cong)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行政機關(guan) 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guan) 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guan) 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第二十一條規定:“除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ti) 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ye) 、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hui) 救助等方麵的政府信息;鄉(xiang) (鎮)人民政府還應當根據本地方的具體(ti) 情況,主動公開貫徹落實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政策、農(nong) 田水利工程建設運營、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宅基地使用情況審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籌資籌勞、社會(hui) 救助等方麵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原告作為(wei) 鄒平市明集鎮蘭(lan) 芝裏村村民,向被告提出公開涉案政府信息,被告作為(wei) 涉案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負有公開涉案土地征收等相關(guan) 政府信息的法定職責。且被告作出的被訴告知書(shu) 亦明確,原告所申請公開的上述政府信息可以公開。故被告辯稱“其並非實施征地的主體(ti) ,原告申請公開的上述政府信息並非被告製作,不屬於(yu) 被告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內(nei) 容和範圍”,於(yu) 法無據,亦與(yu) 其之前所作的被訴告知書(shu) 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


關(guan) 於(yu) 爭(zheng) 議焦點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guan) 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審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ge) 工作日。”原告於(yu) 2021年7月21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被告於(yu) 同年8月6日作出被訴告知書(shu) ,符合上述規定的答複期限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guan) 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一)所審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guan) 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jue) 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yu) 本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guan) 的名稱、聯係方式:(六)行政機關(guan) 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審請人不予重複處理;(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yu) 工商、不動產(chan) 登記資料等信總,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guan)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guan) 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ti) 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ti) 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guan) 政府信息。”根據上述規定,行政機關(guan) 一般需要按照申請人的要求確定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ti) 方式,行政機關(guan) 改變信息提供方式,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原告申請要求以紙麵方式提供相關(guan) 政府信息,被告所作被訴告知書(shu) 未按照原告要求的方式提供,且未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其改交信息提供方式具備合理性,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原告按照被告確定的提供方式亦未能獲取涉案的相關(guan) 政府信息,故被告所作被訴告知書(shu) 違反上述規定,應予撤銷,被告應對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一、撤銷被告鄒平市明集鎮人民政府於(yu) 2021年8月6日作出的明公開告字[2021]2號關(guan) 於(yu) 趙某一等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shu) ;

二、責令被告鄒平市明集鎮人民政府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後法定期限內(nei) 對原告趙某一、趙某二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為(wei) 。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鄒平市明集鎮人民政府負擔。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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