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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喜良、蘭考縣國土資源局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審行政裁定書 【關 鍵 詞 】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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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喜良、蘭考縣國土資源局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審行政裁定書 【關 鍵 詞 】 土地


楊喜良、蘭考縣國土資源局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審行政裁定書

  • 【關(guan) 鍵 詞 】

  •  
  • 土地

  • 【文書(shu) 來源】

  •  

基本信息

  • 審理法院:

  •  
  • 案  號:

  •  
  • 案件類型:

  •  
  • 行政

  • 案  由:

  •  
  • 裁判日期:

  •  
  • 2017-09-22

  • 合 議 庭 :

  •  
  • 審理程序:

  •  
  • 二審

  • 上 訴 人 :

  •  
  • 被上訴人:

  •  
  • 上訴人代理律師

  •  
  • 文書(shu) 性質:

  •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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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一審原告)楊喜良,男,漢族,1965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蘭(lan) 考縣。

委托代理人陳旭峰、逯見濤,山東(dong) 魯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wei) 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蘭(lan) 考縣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張其芳,局長。

委托代理人程偉(wei) 、張國慶,蘭(lan) 考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wei) 特別授權。

審理經過

楊喜良訴蘭(lan) 考縣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wei) 一案,開封市祥符區人民法院於(yu) 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豫0212行初28號行政裁定,楊喜良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原告訴稱承包地被圈占,要求被告對違法占地行為(wei) 進行查處,並稱向被告郵寄了查處違法用地申請書(shu)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nei) 不予答複,原告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wei) ,本案屬於(yu) 原告要求確認被告不作為(wei) 行為(wei) 違法,並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爭(zheng) 議的實質在於(yu) 被告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wei) 行為(wei) 。楊喜良認為(wei) 其承包地被占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根據的規定,楊喜良作為(wei) 原告主體(ti) 適格。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進行監督檢查。被告蘭(lan) 考縣國土局有權對違法用地進行查處,因此,蘭(lan) 考縣國土局作為(wei) 被告主體(ti) 適格。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七)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的。因此,本案屬於(yu) 人民法院受案範圍。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郵寄單是寄件人存聯,不能證明被告已收到郵件;原告提交的快遞查詢結果,是打印件,無查詢單位印章,且簽收人顯示為(wei) :“他人收李”,亦不能證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所郵寄的快遞。因此,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向被告提出過要求被告查處違法占地行為(wei) 的申請,不能證明被告存在不作為(wei) 的行為(wei)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一審裁定:駁回原告曹連營的起訴。

上訴人訴稱

楊喜良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稱:1.上訴人已經依法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請,並且經被上訴人工作人員簽收。2.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郵寄材料時在快遞單上明確載明內(nei) 件品名為(wei) “非法占地查處申請書(shu) ”,該事項屬於(yu) 被上訴人的法定職責。3.上訴人根據的規定,通過舉(ju) 報的形式向被上訴人申請查處土地違法行為(wei) ,被上訴人收到後未依法查處,行為(wei) 嚴(yan) 重違法。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並指令一審法院依法審理本案。

被上訴人辯稱

被上訴人蘭(lan) 考縣國土資源局未提供書(shu) 麵答辯狀。

本院查明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yu) 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wei) ,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本案中,上訴人楊喜良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已向被上訴人蘭(lan) 考縣國土資源局提出了申請,已經盡到了原告應當承擔的初步證明義(yi) 務。一審認定不能證明被告已經收到申請、不能證明被告存在不作為(wei) 的行為(wei) ,並據此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法律錯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開封市祥符區人民法院(2017)豫0212行初28號行政裁定;

二、指令開封市祥符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本裁定為(wei) 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衛華

審判員何衛斌

代理審判員郭秀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shu) 記員閆路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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