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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an) 鍵 詞 】
土地
【文書(shu) 來源】
審理法院: 案 號: 案件類型: 行政 案 由: 裁判日期: 2017-09-22 合 議 庭 : 審理程序: 二審 上 訴 人 : 被上訴人: 上訴人代理律師: 文書(shu) 性質: 裁定 上訴人(一審原告)楊喜良,男,漢族,1965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蘭(lan) 考縣。 委托代理人陳旭峰、逯見濤,山東(dong) 魯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wei) 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蘭(lan) 考縣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張其芳,局長。 委托代理人程偉(wei) 、張國慶,蘭(lan) 考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代理權限為(wei) 特別授權。 楊喜良訴蘭(lan) 考縣國土資源局行政不作為(wei) 一案,開封市祥符區人民法院於(yu) 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豫0212行初28號行政裁定,楊喜良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wei) ,本案屬於(yu) 原告要求確認被告不作為(wei) 行為(wei) 違法,並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爭(zheng) 議的實質在於(yu) 被告是否存在行政不作為(wei) 行為(wei) 。楊喜良認為(wei) 其承包地被占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侵害,根據的規定,楊喜良作為(wei) 原告主體(ti) 適格。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進行監督檢查。被告蘭(lan) 考縣國土局有權對違法用地進行查處,因此,蘭(lan) 考縣國土局作為(wei) 被告主體(ti) 適格。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七)認為(wei) 行政機關(guan) 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nong) 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nong) 村土地經營權的。因此,本案屬於(yu) 人民法院受案範圍。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本案中,原告提交的郵寄單是寄件人存聯,不能證明被告已收到郵件;原告提交的快遞查詢結果,是打印件,無查詢單位印章,且簽收人顯示為(wei) :“他人收李”,亦不能證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所郵寄的快遞。因此,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向被告提出過要求被告查處違法占地行為(wei) 的申請,不能證明被告存在不作為(wei) 的行為(wei)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一審裁定:駁回原告曹連營的起訴。 楊喜良不服一審裁定,上訴稱:1.上訴人已經依法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請,並且經被上訴人工作人員簽收。2.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郵寄材料時在快遞單上明確載明內(nei) 件品名為(wei) “非法占地查處申請書(shu) ”,該事項屬於(yu) 被上訴人的法定職責。3.上訴人根據的規定,通過舉(ju) 報的形式向被上訴人申請查處土地違法行為(wei) ,被上訴人收到後未依法查處,行為(wei) 嚴(yan) 重違法。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並指令一審法院依法審理本案。基本信息
新檢索
結果再檢索
高亮本詞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審理經過
一審法院認為
上訴人訴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