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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違法建築行政爭議10個答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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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違法建築行政爭議10個答複

發布日期:2022-01-21 00:00 來源:https://www.qingyanhall.com 點擊:

1.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行政機關(guan) 自行強製拆除違法建築期限問題的答複([2015]行他字第15號,2015年12月7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針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ei) 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強製執行權的行政機關(guan) 應當等待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屆滿後,方可依法強製拆除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對公路橋梁下麵違法建築強製拆除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2號,2013年12月18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一條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對公路橋梁下麵修建的違法建築,有強製拆除的權力。公路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築物、其他設施強製拆除實施主體(ti) 的答複([2018]最高法行他822號,2019年7月31日)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決(jue) 定非訴執行案件製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決(jue) 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chang) 決(jue) 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該規定是從(cong) 現實可行性出發,經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反複協調後形成的共識,符合“裁執分離”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其中,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是總的原則,“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是個(ge) 別例外情形。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關(guan) 於(yu) 在征收拆遷案件中進一步嚴(yan) 格規範司法行為(wei) 積極推進“裁執分離”的通知》(法[2014]191號),進一步明確“要積極拓寬‘裁執分離’適用範圍”,並指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出台相關(guan) 政策,明確將‘裁執分離’擴大至征收集體(ti) 土地中的房屋拆遷、建築物非法占地強製拆除等非訴案件和訴訟案件,該做法值得推廣和借鑒。”因此,我們(men) 認為(wei) ,對於(yu) 違反土地管理法的建築物、其他設施的強製拆除也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決(jue) 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朝著“裁執分離”的方向作出探索和改革。


4.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行政機關(guan) 在星期六實施強製拆除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請示的答複([2016]最高法行他81號,2017年12月20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行政機關(guan) 不得在星期六實施強製拆除,但情況緊急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製拆除問題的批複(法釋[2013]5號,2013年3月25日)

根據行政強製法和城鄉(xiang) 規劃法有關(guan) 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xiang) 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的強製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guan) 強製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guan) 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guan) 於(yu) 如何計算土地違法行為(wei) 追訴時效的答複([1997]法行字第26號,1998年5月4日)

對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wei) ,在未恢複原狀之前,應視為(wei) 具有繼續狀態,其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從(cong) 違法行為(wei) 終了之日起計算;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wei) 是否具有連續或繼續狀態,應根據案件的具體(ti) 情況區別對待。


7.違法建築物建成於(yu) 《城鄉(xiang) 規劃法》實施之前,規劃部門在該法實施之後作出行政處罰,應當適用《城鄉(xiang) 規劃法》還是《城市規劃法》的相關(guan) 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關(guan) 於(yu) 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幹問題的會(hui) 議紀要》)

行政機關(guan) 作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實體(ti) 處理應當適用違法行為(wei) 發生時有效的法律。但是,新法的規定更有利於(yu) 被處罰人的,應當根據從(cong) 舊兼從(cong) 輕的原則,適用新法規定。違法行為(wei) 處於(yu) 持續狀態的,應當適用違法行為(wei) 終了時有效的法律。違法建築屬於(yu) 違法行為(wei) 持續狀態,應當適用作出行政處罰時有效的《城鄉(xiang) 規劃法》。


8.如何理解適用《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和《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關(guan) 於(yu) 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若幹問題的會(hui) 議紀要》)

(1)根據《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規劃部門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作出的限期拆除決(jue) 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guan) 部門強製拆除。結合《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作出限期拆除決(jue) 定的規劃部門應當對強製拆除決(jue) 定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且對規劃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jue) 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屆滿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的具有強製執行權的行政機關(guan) ,有權依照《行政強製法》的規定自行強製執行。(2)同時,《城鄉(xiang) 規劃法》第六十八條還就在建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規定,規劃部門有權對其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限期拆除的法定職權。逾期不自行拆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的有關(guan) 部門有權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在建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行政強製措施。有關(guan) 部門對在建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采取查封或強製拆除行政強製措施的,不受《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複議或起訴期限屆滿限製。(3)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作出的限期拆除決(jue) 定,依法不享有強製執行權。經公告期滿,相關(guan) 當事人不自行拆除的,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屆滿後三個(ge) 月內(nei) ,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照《行政強製法》規定申請人民法院非訴執行。


9.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行政機關(guan) 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義(yi) 務的時間問題的答複([2019]最高法行他48號,2019年6月17日)

當事人在行政決(jue) 定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仍未履行義(yi) 務的,行政機關(guan) 即可催告當事人履行義(yi) 務。行政機關(guan) 既可以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屆滿後實施催告,也可以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限屆滿之前實施催告。


10.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行政相對人在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國有土地使用權情形下,因規劃調整,未能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是否屬於(yu) 行政補償(chang) 事由的法律適用問題請示的答複([2015]行他字第33號,2016年4月29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ang) 規劃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在選址意見書(shu)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xiang) 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chang) ”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在取得選址意見書(shu)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xiang) 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其中一個(ge) 行政許可後,因依法修改城鄉(xiang) 規劃而造成合法權益損失的,均應當依法獲得補償(chang) 。

(注:本文僅(jin) 供研究交流之用,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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