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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行政機關不按法定期限對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複的行為違法!居高律所征地拆遷逯見濤主任團隊再獲勝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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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行政機關不按法定期限對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複的行為違法!居高律所征地拆遷逯見濤主任團隊再獲勝案件!

發布日期:2022-05-06 00:00 來源:https://www.qingyanhall.com 點擊: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guan) 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行政機關(guan) 從(cong)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行政機關(guan) 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guan) 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guan) 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ge) 工作日。行政機關(guan)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guan) 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nei) 。”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武城縣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2)魯1428行初9號

原告韓某,男,住山東(dong) 省武城縣。

委托代理人韓某,男,住山東(dong) 省武城縣,係原告韓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逯見濤,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武城縣廣運街道辦事處,住所地山東(dong) 省武城縣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王偉(wei) ,主任。

委托代理人代聖開,武城縣廣運街道辦事處黨(dang) 工委委員。


原告韓某不服被告武城縣廣運街道辦事處政府信息公開糾紛一案,於(yu) 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yu) 2022年3月10日立案後,同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於(yu) 2022年3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韓某、逯見濤,被告武城縣廣運街道辦事處行政機關(guan) 負責人王玉國、委托代理人王少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請求


原告韓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wei) 違法;

2.請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以書(shu) 麵方式答複原告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shu) 》中所申請的事項;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理由


原告係山東(dong) 省武城縣廣運街道辦事處祝莊村村民,在本村擁有承包地。2017年開始,本村進行征收動員工作,原告的土地在本次征收範圍內(nei) 。原告2021年9月18日向被告申請公開。被告於(yu) 2021年9月22日簽收後至今沒有對原告的申請作出公開答複。原告認為(wei) ,原告所申請政府信息與(yu) 原告有直接的利害關(guan) 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guan) 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ge) 工作日。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不向原告公開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嚴(yan) 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望查明事實,判如所請。


爭(zheng) 議焦點


本院認為(wei) ,本案的爭(zheng) 議焦點為(wei)

1.原告所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由被告製作保存;

2.被告的行為(wei) 是否存在違法以及是否應予公開相關(guan) 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guan) 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行政機關(guan) 從(cong)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行政機關(guan) 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guan) 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guan) 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本案中,原告申請公開“武城縣廣運街道辦事處祝莊村村民韓某、祝某、常某、韓某簽訂的340國道以南、梁李路以西、武城縣南環路擴建項目的補償(chang) 協議及評估協議書(shu) 、單據憑證”,被告稱該項申請內(nei) 容非被告製作、保存的信息,原告亦無證據證明上述內(nei) 容係被告製作、保存,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以書(shu) 麵方式答複原告所申請事項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guan) 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需要延長答複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ge) 工作日。行政機關(guan)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guan) 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nei) 。”本案中,被告於(yu) 2021年9月22日收到原告的政府公開申請,於(yu) 2022年2月28日作出《關(guan) 於(yu) 韓某依申請公開信息的答複》,並將該答複郵寄至原告處,原告委托代理人於(yu) 2022年3月2日簽收,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法定程序對原告所申請事項進行答複,現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wei) 違法,本院認為(wei) 被告武城縣廣運街道辦事處未在法定期限內(nei) 對原告韓某的信息公開申請予以及時答複的行為(wei) 違法。


法院判決(jue)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一、確認被告武城縣廣運街道辦事處不按法定期限對原告韓某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予以答複的行為(wei) 違法;

二、駁回原告韓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武城縣廣運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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