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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例》第四條規定,市、縣人民歐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0)魯17行初194號
原告賈某,住菏澤市牡丹區。
委托代理人李豔龍,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住所地菏澤帝東(dong) 方紅大街999號。
法定代表人張澤中,區長。
分管負資人張紅,副區長。
委托代理人趙春陽,菏澤市牡丹區司法局工作人員。
被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xiang) 縫設局,住址菏澤市東(dong) 方紅大街西段二所嘉苑。
法定代表人屠博宇,局長。
分管負責人任明敏,副哥長:
委托代理人李忠順,菏澤市牡丹區住房城鄉(xiang) 建設局工作人員。
原告賈某訴被告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菏澤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行政強製一案。本院登記立案後,依法向被告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菏澤市牡丹區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賈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豔龍,被告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管負貴人張紅、委托代強人趙春陽,被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分管負責人任明敏及委托代理入玉忠順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確認被告強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
二、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chang) 原告因強拆造成的各項損失1882131元。在庭審過程中,原告自願撤回第二項要求賠償(chang) 的訴訟請求,表示在法院判決(jue) 確認強拆主體(ti) 後另行就賠償(chang) 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jue)
本院認為(wei) ,一、關(guan) 於(yu) 強拆原告房屋的主體(ti) 認定問題。盡管公安機關(guan) 於(yu) 2019年5月28日對原告房屋被強拆以涉嫌故意毀壞財產(chan) 刑事立案,但是,公安機關(guan) 經調查至今沒有發現和確定強拆被告房屋的行為(wei) 主體(ti) 。根掘《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例》第四條規定,市、縣人民歐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nei) 的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工作。據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係本行政區域內(nei) 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的主體(ti) 。本案中,案涉房屋被強製拆除係在被告牡丹區人民政府作為(wei) 征收主體(ti) 的舊城區改建項目實施征收過程中發生的,該房屋被拆除前已納入被告牡丹區人民政府組織的舊城改造項目征收範圍內(nei) ,一般情況下其他主體(ti) 無強製拆除權利,被征收人未與(yu) 征收部門達成安置補償(chang) 協議,涉案房屋的強製拆除行為(wei) 與(yu) 征收行為(wei) 具有高度關(guan) 聯性。在被告牡丹區民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被訴強製拆除行為(wei) 係他人所為(wei) 的情況下,可以準定係其實施或者委托實施了被訴的強製拆除行為(wei) 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被告牡丹區人民政府沒有提供其實施行政強製拆除行為(wei) 合法的證據,應認定其實施的強製拆除行為(wei) 違法。原告要求被告牡丹區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足,對其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不於(yu) 支持。原告等待公安機關(guan) 案件偵(zhen) 辦結果的期限,不應計算在起訴期限內(nei) 。因此,被告牡丹區人民政府訴稱的原告超過起訴期限的理由不足,對被告牡丹區人民政府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牡丹區人民政府早在2011年8月28日就發布公告,決(jue) 定征收原告的房屋。至2019年5月16國原告房屋被強製拆除,長達1年多的時間,兩(liang) 被告沒有被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征收責,屬於(yu) 明顯的急於(yu) 行政,致使原告的合法權益至今沒有得到範實。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一、被告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強拆原告賈某的房屋行為(wei) 違法;
二、駁回原告賈某對被告牡丹區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