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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法院:確認行政部門未按法定程序強拆行為違法!居高律所征地拆遷逯見濤主任團隊再獲勝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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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法院:確認行政部門未按法定程序強拆行為違法!居高律所征地拆遷逯見濤主任團隊再獲勝案件!

發布日期:2022-05-25 00:00 來源:https://www.qingyanhall.com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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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作出強製執行決(jue) 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yi) 務。催告應當以書(shu) 麵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yi) 務的期限;(二)履行義(yi) 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jue) 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作出強製執行決(jue) 定。”

第三十八條規定:“催告書(shu) 、行政強製執行決(jue) 定書(shu) 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guan) 規定送達。”

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製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guan) 子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ei) 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依法強製拆除。”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1)魯0982行初99號


原告姚某,住新泰市汶南鎮。

原告劉某,住址同上,係原告姚某之妻。

兩(liang) 原告委托代理人逯見濤、邱亞(ya) 琪,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新泰市汶南鎮人民政府。

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鎮花園路1號。

法定代表人劉昌利,鎮長。

出庭負責人陳峰,副鎮長


原告姚某、劉某不服被告新泰市汶南鎮人民政府行政強製糾紛一案,於(yu) 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參加訴訟)通知書(shu) 。本院適用簡易程序,於(yu) 2021年1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姚某、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逯見濤、邱亞(ya) 琪,被告新泰市汶南鎮人民政府出庭負責人孫峰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君、吳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的養(yang) 殖棚於(yu) 2021年8月15日被拆除。


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原告係新泰市汶南鎮青沙莊村村民,在該村擁有養(yang) 殖大棚一處,2021年8月15日,被告在未與(yu) 原告簽訂補償(chang) 協議,也沒有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強拆了原告的養(yang) 殖大棚,並將物品進行了強製措施,給原告造成了嚴(yan) 重損失。原告認為(wei) ,原告的合法財產(chan) 具有不可侵犯性,在未經合法征收、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被告違法強製拆除了原告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wei) 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1、請求確認被告強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wei) 違法;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姚某經做工作同意拆除涉案養(yang) 殖棚,在將豬攆出後也已開始自行拆除養(yang) 殖棚,期間鎮政府雇傭(yong) 人員幫忙助拆,2021年8月15日鎮政府雇傭(yong) 挖掘機到拆除現場,在未經姚某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將養(yang) 殖棚剩餘(yu) 部分拆除,該拆除行為(wei) 是在違背原告意誌的情況下進行的,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與(yu) 村書(shu) 記的通話記錄、視頻資料及其當庭陳述可以證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作出強製執行決(jue) 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yi) 務。催告應當以書(shu) 麵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yi) 務的期限;(二)履行義(yi) 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jue) 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作出強製執行決(jue) 定。”第三十八條規定:“催告書(shu) 、行政強製執行決(jue) 定書(shu) 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guan) 規定送達。”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製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guan) 子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ei) 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guan) 可以依法強製拆除。”


法院判決(jue)


根據上述規定,被告汶南鎮人民政府認為(wei) 原告的養(yang) 殖場需要拆除的,應履行催告、作出強製執行決(jue) 定書(shu) 、送達、公告等法定程序,現被告沒有履行上述程序,該強拆行為(wei) 應為(wei) 違法,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確認被告新泰市汶南鎮人民政府於(yu) 2021年8月15日對原告姚某、劉某養(yang) 殖棚的強製拆除行為(wei) 違法。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新泰市汶南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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