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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行政機關履行協議,支付包含逾期安置費、差價等相關費用25.6萬!拆遷安置中建設單位與原告進行結算也應視為受政府部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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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行政機關履行協議,支付包含逾期安置費、差價等相關費用25.6萬!拆遷安置中建設單位與原告進行結算也應視為受政府部門委托!

發布日期:2022-03-28 00:00 來源:https://www.qingyanhall.com 點擊:

裁判要旨


一、即使係該項目建設單位與(yu) 原告進行結算,也應視為(wei) 受被告委托行為(wei) ,被告辯稱不應承擔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故被告應按照協議約定和相關(guan) 規定向原告支付剩餘(yu) 款項。

二、因被告未能在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36個(ge) 月內(nei) 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按照《菏澤市2015-1舊城區改建(阿五片區)項目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方案》和原告、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產(chan) 權調換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約定,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築麵積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標準雙倍支付逾期臨(lin) 時安置費(因政府政策性調整,將8元的標準改為(wei) 10元),而在被告出具的產(chan) 權調換結算單中,未按雙倍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期安置費差價(jia) 43778元及利息應予支持。

三、因被告未能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nei) 向原告交付寫(xie) 字樓,故應按照補充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寫(xie) 字樓逾期安置費。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1)魯1702行初368號

原告:李某,女,住址:山東(dong) 省菏澤市牡丹區。

委托代理人牛川魯,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被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住所地:菏澤市中華路1369號。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11371700004478618C。

法定代表人季士峰,局長。

出庭負責人徐龍燦,菏澤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新,菏澤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工作人員。


原告李某訴被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繼續履行房屋征收行政協議一案。於(yu) 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同日受理後,於(yu) 2021年9月13日向被告送達了行政起訴狀、應訴通知書(shu) 、舉(ju) 證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2年1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愛巧及委托代理人牛川魯,被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分管負責人徐龍燦及委托代理人龐潔、何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請求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全麵履行與(yu) 原告簽署的《房屋征收產(chan) 權調換協議》(編號:3-1)向原告支付剩餘(yu) 差價(jia) 款263499元(差價(jia) 款288057元扣除已經領取的安置費245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e) 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計算)。

2、請求依法判決(jue) 被告支付超期安置費差價(jia) 4377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e) 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計算)。

3、請求依法確認被告支付寫(xie) 字樓逾期安置費5398.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e) 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計算)。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jue) 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chang) 損失等責任。本案中,原、被告間簽訂的《房屋征收產(chan) 權調換協議書(shu) 》及《房屋征收產(chan) 權調換補充協議書(shu) 》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也未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合法有效,被告應按照協議約定繼續履行協議未盡事宜,按照上述協議、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方案和產(chan) 權調換結算單向原告支付剩餘(yu) 款項。被告辯稱原告係與(yu) 項目建設單位山東(dong) 融邦置業(ye) 有限公司進行結算,不是與(yu) 被告進行結算,被告不應承擔責任,但即使係該項目建設單位與(yu) 原告進行結算,也應視為(wei) 受被告委托行為(wei) ,被告辯稱不應承擔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故被告應按照協議約定和相關(guan) 規定向原告支付剩餘(yu) 款項。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餘(yu) 結算款207613元及利息(自安置房屋交付之日起)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

關(guan) 於(yu) 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超期安置費差價(jia) 43778元及利息。因被告未能在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36個(ge) 月內(nei) 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按照《菏澤市2015-1舊城區改建(阿五片區)項目房屋征收補償(chang) 方案》和原告、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征收產(chan) 權調換協議及補充協議的約定,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築麵積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標準雙倍支付逾期臨(lin) 時安置費(因政府政策性調整,將8元的標準改為(wei) 10元),而在被告出具的產(chan) 權調換結算單中,未按雙倍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超期安置費差價(jia) 43778元及利息應予支持。

關(guan) 於(yu) 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寫(xie) 字樓逾期安置費5398.88元及利息。因被告未能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nei) 向原告交付寫(xie) 字樓,故應按照補充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寫(xie) 字樓逾期安置費。原告的超容積率房屋麵積可置換寫(xie) 字樓建築麵積為(wei) 24.72平方米,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寫(xie) 字樓逾期安置費5398.88元及利息,本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jue)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jue) 如下:

一、被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支付原告剩餘(yu) 結算差價(jia) 款207613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7日交房結算之日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e) 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貸款報價(jia) 利率計算)。

二、被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支付原告超期安置費差價(jia) 43778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7日交房結算之日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e) 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貸款報價(jia) 利率計算)。

三、被告菏澤市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局支付原告寫(xie) 字樓超期安置費5398.88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7日交房結算之日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e) 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場貸款報價(jia) 利率計算)。

以上一、二、三項限判決(jue) 書(shu) 生效後30日內(nei) 付清。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燕紅

人民陪審員   韓俊傑

人民陪審員   劉豐(feng) 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書(shu)    記    員   王夢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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