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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guan) 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guan) 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行政機關(guan)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yi) 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nei) 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guan) 簽收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guan) 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
裁判文書(shu)
山東(dong) 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jue) 書(shu)
(2022)魯0104行初84號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逯見濤,星空官网入口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金超,星空官网入口實習(xi) 律師。
被告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政府匡山街道辦事處,住所地濟南市槐蔭區張莊路297號。
法定代表人王兆準,主任。
出庭負責人胡楊,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兵,該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劉某因認為(wei) 被告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政府匡山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匡山辦事處)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爭(zheng) 議審前和解未果,本院於(yu) 2022年3月16日立案後,於(yu) 當日向被告匡山辦事處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shu)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yu) 2022年4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逯見濤、張金超,被告匡山辦事處的出庭負責人胡楊及委托代理人蔡兵、馬風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劉某於(yu) 2021年9月28日通過郵寄信息公開的方式向匡山辦事處申請公開“關(guan) 於(yu) 濟南市槐蔭區匡山街道辦事處匡山村集體(ti) 土地的城中村、舊村改造、棚戶區方案,包括批準文件、實施方案、安置補償(chang) 方案”。匡山辦事處於(yu) 2021年9月30日簽收後至今沒有做出答複,嚴(yan) 重侵犯了劉某的知情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訴訟請求
1.判令匡山辦事處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的行為(wei) 違法;
2.判令匡山辦事處履行法定職責,以書(shu) 麵方式答複劉福營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shu) 中所申請的事項;
3.訴訟費用由匡山辦事處承擔。
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guan) 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guan) 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根據上述規定,匡山辦事處作為(wei)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guan) ,具備對劉某的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複的法定職責,係本案適格被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guan) 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七條規定:“除行政機關(guan)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yi) 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含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nei) 設機構)申請獲取相關(guan) 政府信息。”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guan) 簽收之日為(wei) 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guan)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複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複。行政機關(guan) 不能當場答複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ge) 工作日內(nei) 予以答複….”本案中,匡山辦事處辯稱其在收到劉某的信息公開申請後,經與(yu) 槐蔭區政府匯報和溝通,確定由槐蔭區政府給予劉某答複,但匡山辦事處未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納。經查,劉某係分別向匡山辦事處和槐蔭區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匡山辦事處作為(wei) 能夠獨立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派出機關(guan) ,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根據上述條例的規定,匡山辦事處自2021年9月30日簽收劉某郵寄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未在法定期限內(nei) 對其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事項作出答複,故劉某要求匡山辦事處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於(yu) 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決(jue)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之規定,判決(jue) 如下:
限被告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政府匡山街道辦事處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ei) 對原告劉某2021年9月30日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事項作出答複。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劉某已預繳),由被告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政府匡山街道辦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jue) ,可以在判決(jue) 書(shu) 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ei)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yu) 山東(dong) 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後七日內(nei) 仍未預交上訴費又不提出緩(免、減)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